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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晚报:林妙可是童工吗

(2009-05-11 23:43:12)
标签:

法律

童工

春城晚报

林妙可

杂谈

分类: 发文存档

http://press.idoican.com.cn/filedata/682/2009-05-10/A03/pageBrief.jpg

http://press.idoican.com.cn/detail/articles/20090510682A033/

    小小年纪,其身价就直逼国际巨星章子怡,的确令人眼红叹服。然而在这之余,不能不让人产生一个疑问:让刚满10岁的林妙可接拍广告是否涉及违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否则就是违法。

    显然,从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和表述来看,让林妙可接拍广告均难脱违法介绍、使用童工的嫌疑。这里最大的法律问题是,作为林妙可的父母授权女儿接拍广告算不算一种工作介绍?而林妙可牺牲3天时间接拍广告算不算一种劳动或短时间就业?还有,为何未成年人打工干体力活就违法,而当童星接拍广告就正常?期待有关法律专家给予解释。

    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早在2003年4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但时至今日,各有关部门对非法使用童工现象都“高度重视”了吗?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岂不是对“林妙可接拍广告”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是监督检查不力吧?

    由此,笔者以为,不光是时下大红大紫的林妙可,要想让任何一个花季少年真正做到心无旁骛,必须是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各相关人员切实负起对青少年的责任,切实尽好各自的义务。一句话,真正把相关法律落到实处。否则,林妙可等儿童们稚嫩的翅膀会被黄金系住。

 

新闻由头: 日前《春城晚报》报道,今年五一节期间,奥运女孩林妙可为四川某品牌等离子电视代言的广告频频亮相各大电视台,清新可爱的形象再次受到关注。北京一位广告商向记者披露,林妙可这次是以7位数的天价接拍了该广告。在金融危机下,林妙可的广告代言费不仅刷新了《家有儿女》童星张一山的广告收入,其身价也已超过了范冰冰、赵薇、周迅等当红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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