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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中晨报:拒绝为腐官辩护有骨气但欠思量

(2009-04-09 17:15:20)
标签:

法律

公职人员

骨气

委托人

习水县

杂谈

分类: 发文存档

http://xp-image.xplus.com/paper/page/luzcb/20090410/b_page_02.jpg

http://epaper.xplus.com/papers/luzcb/20090410/n15.shtml

 昨天(48日)830分,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在习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昨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据报道,该律师所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京华时报》49日)

 

艺术大师徐悲鸿曾曰:“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朱总理则希望官员少长脂肪多长骨头,虽针对的是官员,其实对每个人都不无启迪。由此,“我不愿为这种人(嫖宿幼女的公职人员)辩护,无疑是一种有骨气的表现。

 

但不管“不愿意为这种人辩护”的背后有什么不足外人道的原因,笔者认为拒绝为腐官烂吏辩护的律师都欠思量。

 

《中华人们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从这位律师辞去司法部门的委托和他的同事拒绝为被告辩护看,首先,我们除了看到一句看起来斩钉截铁实际上是轻飘飘的“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实在不知道其辞去委托、拒绝出庭的真正理由何在?实在看不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莫非“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也属于一种正当理由?

 

其次,既然在庭审前“辞去”,必然是事先已接受了“委托”,不然何来“辞去”一说呢?何况在庭审的关键时分,突然宣布辞去委托,显然有违律师职业道德。

 

再次,“不愿为这种人辩护”,无疑是一种义务逃避和责任转移。必然逼着司法部门另委托律师为此案被告进行辩护。这显然不利于有关部门对作奸犯科的公职人员尽快、从严进行惩处。

 

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巨大。早一天结案,早一天抚慰受害人及其家属、甚至早一天平息民愤。但前提是不仅需要法官的秉公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需要担任原被告辩护律师的积极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辞去委托、拒绝为腐官烂吏辩护的律师多少有点不明智。

http://hlj.rednet.cn/c/2009/04/10/17417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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