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阜阳市公安局获悉,该局近日结合阜阳市特点,出台了《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下称《细化标准》),并从今日起正式执行。依照该标准,阜阳市民发送黄色短信3次以上(含3次)的,将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12月1日《安徽商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连续发“黄段子”骚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被拘留。由此,应该说阜阳市公安局制定的“阜阳市民发送黄色短信3次以上(含3次)的,将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某种意义上,也是给公安人员上了一道执法“紧箍咒”。
问题是,发送黄色短信3次以上(含3次)的,要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那么在各种场合讲“黄段子”的呢?咋办?
事实上,有出去旅游过或出席过各种酒会的人,大概都对这样的场景不陌生:一边是一食客或导游津津乐道的讲也不知道是自己发明的还是从那里搜集到的“黄段子”,一边是众食客或游客津津有味地听着并不时发出会意的笑声。仿佛酒桌上没有这个“下酒菜”,食客们就食甘无味似的,仿佛旅途中没有这个“解乏药”,游客就调动不起旅游的兴致似的。可以说,在时下,无论是在办公室里,在qq聊天室里,在公共汽车上,甚至走在路上……无论你是有心还是无心,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冷不丁就能听到或看到一个“黄段子”。如果阜阳市公安局这个细化标准得以实施的话,下一步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将那些讲“黄段子”、听“黄段子”、看“黄段子”的纳入处罚之中?但愿阜阳市公安局也能拿出个具体惩戒办法出来。
再则,公安部门凭什么判定某人发了3次黄色短信?通过电信部门查询?这显然涉嫌“有罪推定”。而我们知道,公安部门要查看某人的通信记录,必须是在某人涉嫌犯罪时,公安部门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才拥有这种权力。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公安部门惩罚发黄色短信者不成反遭投诉。
我觉得,作为公安部门,如其处罚发黄色短信者,不如加大力度铲除黄色短信滋生的土壤。出于对色情泛滥现象的不满,却又找不到合理的宣泄通道,无奈之下,一些人才不得不利用手机发短信,以期引起社会或相关部门的重视。
总之,阜阳市公安局的这个细化标准破绽太多。劝其还是把功夫下在别的地方为好。
http://www.hbnews.net/hbckmore.asp?SmallClass=2233&id=87706(〈淮北日报〉“淮北晨刊”12.3)
http://hlj.rednet.cn/c/2008/12/02/1649696.htm(红网》一稿)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12/02/content_10443299.htm(新华网评)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443838.html(《人民网观点》)http://jianghu.jxcn.cn/1389/2008-12-2/30078@454488.htm(《江西网》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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