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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法一律按最高限罚款是强盗行径

(2007-09-21 17:37:20)
标签:

时事评论

司机

违法

交警

广州

乱罚款

分类: 时事快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在现实中,交警往往一罚了之,不仅不设警告或责令改正,而且罚款是从重罚起,一罚就是200元。

 

    7月23日,广州一郭姓司机就遇到这类“倒霉事”,车子仅在大沙头四马路停了几分钟,就有交警开车赶来,执意要开罚单罚郭先生200元,郭先生不满,提出申辩,反而被加重处罚。日前,郭先生将公安交警支队东山大队告上法庭。(《新民晚报》9.20)

 

    且不说郭先生最终是否告赢,就说这车子只不过在马路上停留了几分钟,就被处以最高限的罚款,而且还不允许申辩,如要申辩,则加重处罚。这显然是一种强盗行径。在笔者看来,不论违法情节轻重,一律按最高限罚款,除了《道路安全交通法》之有关规定在某些交警眼里不过一纸空文,便是方便他们抢钱。

 

    然而这种显然是明目张胆的抢钱行为在某些交警眼里却属正当。比如不加重处罚,不足以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仅常挂在某些交警的口头,而且早已付诸他们的行动了。再比如,上面有罚款指标,并将“创收”金额多少与交警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叫我们怎么办?也就是说,下面明知罚款标准不合法,但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执法犯法。

 

    真的除了加大罚款力度,就没有办法提高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吗?我看未必。比如现在在一些地方实行的司机计分奖惩制度,规定每个机动车司机每年12分。累计扣掉6分,进行学习整顿;累计扣罚12分,吊销驾驶执照。如果一年下来一分未扣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就不失为一个提高司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明智之举。

 

    至于“罚款指标与奖金、工资、福利挂钩”问题。我看也好解决。一是地方财政部门要保证交警的工资足额发放;二是,交警有罚款冲动可以,但所罚没的款项一律上交财政部门。

 

    其实,交警向违法司机开具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的罚单无可厚非。只是当交警将手中的权力变成一种敛财的工具时,将开具的罚单变成一种抢钱的手段时,我们还能容忍吗?如果我的推测没错的话,司机违法,交警一律按最高限罚款的背后,一定有其隐晦和错综复杂的内象存在。试想,如果地方公安部门不对下属的交警大队人员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当地公安部门不想从中分一杯羹,而交警大队则认真落实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其上级公安部门发现一起交警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就严惩不贷,直至开除交警部门,担负交通安全任务的交警还敢乱来吗?

 

    司机违法,一律按最高限罚款,是到了非警惕不可的时候了。

 

[新疆<天山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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