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标准”杂谈
今日,见某市一个创什么办公室发出一个通知,为设立一个什么基金,要求全市党员干部捐款。通知中还特地设立了一个捐款标准:厅级干部每年2000,局处级每年1000,科级每年500,其他包括技术人员每年300。要求除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样参照办理。
笔者十分纳闷,什么都有标准,就是没有听说捐款有标准。既然是捐,那第一是自愿为原则,第二是贡献不分大小,表达大家的心意。今天既然颁布了捐款标准,那还不如叫收款标准就是了。另外,咬文嚼字的话,既然是捐款,那主体也就是捐款者自己,为什么标准要由别人来制定?收款的话,那收款者是他人,标准自然可以由他人制定。所以捐款标准的制定实在是没有什么道理。
基金,据说是为了帮助困难家庭,据说捐1000元可以帮助一个困难家庭度过一年,那为什么不把困难家庭通过适当途径,让我们捐款者自己选择结对,或者一个人找一个,或者两个乃至于三个或者更多的帮助一户,这样,既可以让捐款者直接了解到困难家庭的状况,困难家庭也可以直接获得甚至是除了经济以外的帮助,既可以省却了某些部门繁重的工作量,也可以降低捐助成本(是必要的),让所捐助的款项如数到达急切需要帮助的困难家庭。
笔者还想到一点,也许有的人一年捐出500、1000还问题不大,可那些才参加工作的新员工,他们的收入与捐款最低标准相比,是否比例高了?这个月捐了300,他们还够不够吃饭呢?是否也要来个分期付款啊?不知道有关部门做过调查没有?
同时,这个办公室既非一级政府组织,又非一级党组织,怎么能够制定这样的收费标准?如果是一级党组织,那可以以特别党费的名义下发通知,作为党员自然应该无条件服从,可这个办公室,属于什么样权限的组织,估计也就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吧,因此,它发发倡议,希望大家捐款是可以的,但是,制定“捐款标准”应该是不合适的。
这些道理,其实也是不难明白的。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事情呢,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我们的某些人是将此作为政绩在制造!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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