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锦灰堆(辛未)

(2008-07-04 00:50:22)
标签:

价值

程序

义利之辨

文化

    义利之辨如何拿捏,是个难题。义说得很高尚,但做起来却不容易,华夏三代以上无文献可征,三代以下也不过东汉一朝能达到民风淳厚,而最接近三代之风,次东汉后唯有晚明两宋差可比拟。故,就算是朱夫子,也不认为往复三代是个好主意,各代有各代制度,照搬三代未必适用,朱子在这个问题上比较灵活,比二程身段更加柔软。而纯用利,弊害甚夥,前文连篇累牍已经说了不少。与朱子争辩的陈亮(辛弃疾名篇破阵子里面寄的那个“陈同甫”)也不愿意直接宣扬功利,大抵批评一下朱子过于庸泥,主张恢复故土,练兵强国。

    这种价值取向,是很难界定的,更遑论规则上的细化。但就像把王安石认定为刑法功利主义的同时,却要非常肯定他的贡献一样。自然法体系固然拥有标准的法律发展轨迹,但是千百年的累积结果就只能是死水一潭,能有人搅动搅动,未尝不是坏事,短期内突破僵局,则贡献莫大焉。事实上,王安石阿云狱后,其“按问欲举”制度,最终成为两宋法律的成制。

    法律强调形式和实质,这也是程序法和实体法成为法律两大分类的原因。其实任何价值判断和推导也都可以运用这个分法。比如洛克推翻上帝创造亚当继而世俗社会确立绝对君权父权一样,他论证了亚当死后是否可以进行权力传递,这是实质论证,此时他又论证就算可以进行权力传递,那传递的程序是否具有效力,这是程序论证。

    在义利之辨的抉择上,如果采取“两权相利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不失为一个方法,比如孟子就用过,不烦词繁,引文如下,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子欲手援天下乎?”《孟子之离娄上》

    显然,这个“权”是一个好用的方法。孟子在解释权的时候,通过界定“人之为人”,将援嫂溺的事件性质做了一个区分。即你要为人,方可讲礼。你若连人都不是,却大谈礼如何,就太滑稽了。

    但是,孟子之权和“两权相利、两权相害”又有很大的差别,后者标出“利、害”其实陷入了功利主义的泥潭,也就是所谓“结果主义者的计算”。相比来看,孟子之权更为通透,他并不强调结果如何,而是通过一个实质表现来区分出不同的情况,然后再来权衡,显然,孟子这里人和礼相辅相成,人为人当守礼,礼为礼当立人,强调一种个人素质和社会秩序的混成和谐。这紧靠他“人性善”的理论,发挥其四端说,可谓协调一统。但是,不管人性也好、礼也好是一个阵营的秩序问题,而不是两种对立的价值观,在选择时维护的目标是统一的,不存在利害取舍,或许说根本不准舍,因为一旦舍马上沦入“禽兽豺狼”。

    不过这个方法如果径直取出套在义利之辨上,不义便利,不利便义其实是个排他原则,无所谓缝合。结果就是互相谩骂,各自操持,墨子骂孔子是大奸,孟子骂墨子是禽兽,所以其实无解。找不出一个运行可用的方法。

    西方英国14世纪有个哲学家叫奥卡姆,哲学史上他因为“奥卡姆剃刀”载于青史。这个“剃刀”就八个字,如无必要,毋增实体。

    现在让我们抛开义利之辨,从程序直接区分吧。同一个目的,有两种办法,甲办法有两步,乙办法有一步即可。抛弃甲选择乙。

    但为了社会效果这个目的,司马光直接用法典即可,王安石要重新解释法典,王安石多了一步,于是司马光对了。但在阿云判决上,司马光要反驳圣旨,王安石只需照着用就行,因此王安石对了。

    其实具体哪个问题没多大意思去讨论。这条规则不考虑具体问题,就只考虑步骤多寡,然后照着寡的走。

    从这个规则,这把剃刀,也可以看出程序高于实质的思想发源。没有程序的保障,就没有实质的内涵。程序的正义高于实质的正义。

 

                                                                                    2008/5/8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