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讶于记者的高明与狡猾
今天的《新京报》和《京华时报》分别报道了《光腚娃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及时的把这个消息传达给公众
可是由于记者的表述方式不同,同样的一个事实和结果,读者却读出了两种意思,两个结果.
从文章标题来看, 《新京报》的标题是《潘长江没有侵权<光腚娃娃>》,而《京华时报》的标题是《潘长江单曲被判侵权》.显然,这两个标题传达给读者的意思是不一样的, 《新京报》告诉读者潘长江没有侵权,而《京华时报》却告诉读者潘长江单曲侵权了.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潘长江没有侵权.那么京华时报的文章标题是不是就出了问题呢?
可是,仔细一读,我才发现,人家没说错啊,京华说,潘长江单曲被判侵权,并没有说潘长江被判侵权呀?主体是潘长江单曲而不是潘长江.
我惊讶于记者的高明与狡猾.
可是,事实上,原告起诉的主体是潘长江而不是潘长江单曲,法院的判决也只能针对起诉的主体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而不能针对其他来判定.但是,记者却不一样,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报道和表达.所以就出现了今天的这种情况.
问题是这样的报道和表达传递给公众的信息与真实的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意思很容易被误解.作为读者,我不知道这符合不符合新闻的真实性?作为律师,隔行如隔山,我不知道新闻的真实性和法律的真实性有什么不同?
但是,我坚决认为,这样的文章标题如果是在报道时政新闻,如果是在撰写新华社稿或人民日报稿,那么,是肯定不会被发表出来的.因为,这样的表述不严谨,不规范,不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