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腚娃娃〉案一审判决
备受京城各大媒体关注的苏铜诉潘长江等《光腚娃娃〉著作权侵权并索赔30万元纠纷一案.昨天下午,终于有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潘长江不构成侵权.其他两被告被认定构成侵权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006年5月9日,苏铜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潘长江\潘洪泽\北京桂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潘洪泽通过苏铜的儿子苏海生找到苏铜,请求苏铜为其书写<光腚娃娃>四个字用于制作节目.苏铜同意后,就为潘洪泽书写了横向排列的书法作品光腚娃娃,并在该作品上署名并加盖印章.对于具体制作什么节目,苏铜认为当时潘洪泽是说用于电视剧,而潘洪泽认为当时明确告诉了苏铜用于制作MTV光盘,对此双方没有形成文字记录.2005年11月,潘洪泽作为出品人制作了潘长江演唱的?/SPAN>《男人40一枝花》SPAN>专辑.该专辑包括一张CD和一张VCD.其中,潘洪泽将苏铜的光腚娃娃4个字用于《男人40一枝花》专辑VCD部分的第五个节目“光腚娃娃”MTV以及第六个节目“光腚娃娃”拍摄花絮中.上述两个节目按出现时间顺序,共出现该书法作品4次.
审理法院认为,苏铜称光腚娃娃四个字的书法作品只是用于电视剧,潘洪泽没有举出证明当时取得是明确约定用于MTV,故侵犯苏铜该书法作品享有的发表、复制权和发行权;潘洪泽没有恰当的为原告署名,仅凭音乐电视中出现的一个印章无法使购买和观看该音乐电视的人了解到苏铜的作者身份,故侵犯了原告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署名权,此外,虽然潘洪泽在实际使用中改变了书法作品的排列方式,但这种改变并没有歪曲和篡改该书法作品故苏铜主张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不成立。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审理法院认为,潘长江只是对专辑的艺术效果把关,桂子文化公司是音乐制作人,而苏铜没有举证证明潘长江和桂子文化公司也参与了对书法作品光腚娃娃的使用,故对苏铜对潘长江和桂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飞乐影视公司作为发行人,只对发行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对专辑内容是否有合法授权不具有审查义务,故也不构成侵权。关于赔偿额,法院认为,苏铜主张30万元没有充分依据,根据本案具体使用涉案书法作品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涉案专辑的发行情况等因素酌定为8000元,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侵权行为确实对苏铜的人身造成了损害,故应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本判决结果,作为潘长江的律师,我认为,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潘长江不构成侵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对此很满意。
听到这个消息,潘长江也特别高兴,非要让我到他家,晚上一起喝了顿庆功酒.
2006年5月24日下午,光腚娃娃纠纷媒体见面会后,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合影.从左起:潘长甬 田文昌 潘长江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