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后的辞退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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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后的辞退也难?
——一个私企老板与打工者的对话
就业难一直是困扰打工族的社会现实,而时下可供择业的用人单位则大多是民营企业。
新《劳动法》颁布后,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大多是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劳动争议不断;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打工族,也自然引起人们的广泛同情。殊不知,作为一些发展中的有待扶持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老板们,原本属于自谋职业群体;他们既无法与依托国家的大型企业相抗衡,也无法与享受各种政策优惠的“三资”企业相媲美,也非强势群体,也有他们难言的苦衷,却似无人关注。现撷取一段私企老板(以下简称“老板”)和打工者(以下简称“工”)的对话,仅供博友评价:
老板:三个月试工期已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也鉴于你的表现,不适合在这个公司工作,所以公司决定,你可以另谋高就了。
工:这么说,也就意味着你把我辞退了?不行,你必须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老板:为什么?
工:你看,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你给我安排的试工期已经超过三个月,你不仅要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要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老板:现在一般的企业所规定的试工期都是三个月,也不是仅此一家。公司尚在起步阶段,业务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资金也有限,需要那些愿意干事业的员工与企业共发展。所以,我们对新来的员工都要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考察。而你在试工期的表现不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且各方面斤斤计较;明明不适合再在这个公司做下去,很简单的问题,怎么到你这里就复杂了?我为什么一定要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工:对不起,我提醒你,光按公司规定不行,作为一个企业家要守法经营;因此,遵照劳动法你不能辞退我。
老板:但我辞退你也有法律依据,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你就属于这种情况。
工:这只是你随口一说而已,那么你具体说说怎么证明我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了?而公司的录用条件又有什么法律依据?
老板:哼!看来你的工作表现虽然不敢恭维,来公司后只开口要钱,而不动手做事,但是你在利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方面还是有优势的。我想,你所提到劳动法对试工期限的规定,应是针对要签订几年劳动合同来确定几个月试用期,而不是试用了几个月就要签几年合同;如果我不和你鉴劳动合同,而坚持辞退你呢?
工:你理解得不对!你若坚持辞退我,那好,你必须付出一定经济代价。
老板:怎么讲?
工:如果你认为我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在一个月内辞退我?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你按理成章还要依法从用工之日起给我补缴社会保险。
老板:这个……恕我不能接受。你的表现从你来到公司不久就令我失望,我之所以没在一个月内辞退你,是因为一再给你机会,难道一个企业连考察员工的权利都没有吗?如果来这里的每个员工都像你,公司就没法干下去了。
工:那好,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请你给我出证明吧。
老板:我和你还没有签订什么劳动合同,你要解除合同的证明做什么?
工:我去告你。
诊断:此争议的症结似乎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又带来其它问题:
一、就我国普遍的用工现实有多少企业是这样做的呢?不这样做就意味着违法和经济补偿,可如果这个老板不折不扣地按照这条规定去做,又会怎样呢?
——中小企业的经济压力(诸如自用工之日签合同就要给这些去留未定的试用期员工逐个上社会保险等)
二、即使企业这样做了,若遇上上述员工,企业认为他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的维权(诸如虽然不符合老板要求,但是如何体现企业用人的自主权和界定劳动法所述“企业录用条件”合法与否呢?否则,又涉及到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