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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车,酿成严重交通事故,运钞车司机被拘留,这一点都不冤枉。但如果与湖北省当阳市前市长范晓岚交通肇事比较来看,却又有些“冤枉”。因为,直到今天范晓岚并没有被刑事拘留。
同样是交通肇事,发生在同一个省,为何受到的惩处却不同?显而易见,关键在于两起事故中的主角不同。前者是运钞车司机,一介平民而已,而撞死的对象却是一名官员;后者是女市长,是一位官员,而撞死的对象却是一个农村的小学生,一介平民的子女而已。
正是肇事者与被害对象身份上的不同,所以,就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前者在事发后当即被拘留,并马上就接受了刑事调查;而后者在事发后却照常去上班,交警的事故认定迟迟不下,刑事调查也未见开展。直至一个多月后,在强大舆论的监督及压力下,中共宜昌市委才作出决定,范晓岚离岗接受调查。如果我们换个视角,假如在麻城,肇事司机是一名官员,而被害者是一介平民;在当阳,肇事司机是一介平民,而被害者是市长,那么情况又会是怎样呢?麻城的事故调查还会如此顺利吗?
梅因在《古代法》中说,人类迄今取得的最大的进步,就是从身份到契约。意思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是从看人的身份来决定其不同的待遇,转变为根据平等的人所签订的契约来决定他们各自的待遇,这个契约可以是合同,更可以是法律,法律是人人共同来签订的契约,平等的主体签订的契约——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但通过这两起交通事故,我们却感到一些遗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口号,更要通过实际行动来贯彻。仅仅写在纸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自动保证我们能享受平等待遇,没有公民权利的张扬以及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离我们仍然会很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