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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律程序,以正义的方式运送正义

(2013-02-09 08:14:58)

尊重法律程序,以正义的方式运送正义

南都社论 2013-02-09


 

南都讯,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公安局民警王登朝涉嫌贪污283万元一案在深圳中院二审。本案一审判决由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1128做出,王登朝涉嫌贪污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201327二审开庭,王登朝家属辩护律师质疑程序不公,法庭认为程序无差错,本案未当庭宣判


 

对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理与裁量,法定权力归属于案件审理法院,公众或许只能从零星的媒体报道(当然,现在还有网络、微博)中获取一些不完全的讯息。据南都报道,上午10开始的本案二审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期间休庭7,在此期间,还出现了两位辩护律师“中途突然先后要求解除委托”的情况。各种细节所指向的,是该案涉嫌在法律程序上的一些问题以及家属“另认为王登朝可能因其他原因受报复”。


 

案件侦查、审理程序有没有违法,这已是现代司法体制下必须要关注、且无法再回避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在目前控辩双方力量不均等的现实司法环境中,辩方越来越多地首先着眼于程序辩护,从一个侧面也是在证明,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法治昌明,才有程序辩护的可能。而今,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认同,起码在法律文本上和法律共同体内已经不该再有疑义了。


 

本案中,辩方称开庭时间未得到法庭提前三天通知”,而刑诉法对此亦有“应当”级别的强制要求,是否如约通知关涉辩方能否有效行使辩护权,并非无聊纠缠,确实兹事体大。包括回避等问题,在刑诉法第28条有明确授权,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刑诉法185条还给予审判长对该权利的宣示告知义务。如上等等,均是需要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予以保障的被告人“诉讼权利”。


 

当地某媒体昨日刊发一则报道,内文指称“在开庭后近3小时内,王登朝和其辩护人基本都在以各种理由阻止庭审,导致法庭开庭时间多次拖延”,并用“王登朝多次咆哮公堂,法官7次宣布休庭,王登朝的两名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竟然要求当庭解除委托”来表述“4个半小时庭审时间也颇戏剧化”。在报道看来,辩方采取的诸种程序辩护,是在“以各种理由阻止庭审”,也正是这些所谓“阻止”,导致庭审拖延。至于被媒体诧异的“竟然当庭杰出委托”,也《合同法》对“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不仅一点也不该诧异,倒是有必要、有责任去深究一下律师庭外哭泣、痛言“实在没有能力再帮你辩护了”的个中隐因。


 

必须重申和明确,辩方的程序辩护本身,就是天然属于法庭庭审的一部分,各种诉讼权利的伸张(程序抑或实体),都是在依法竭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程序正义的理解与信奉,不仅为职业法律人所应有,而且不因具体扮演的法律角色差异而有不同。媒体对案件审理的报道,则亦应竭力避免倾向性,以客观记述为标准。现实的司法环境好与坏,公众往往借由个案审理得以窥见,以往因为程序问题而让正义迟到的个案,已经很多,应当足以让人们从中汲取教训。


 

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要看他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昨日南都社论谈艰难实现结果逆转的“北海律师案”,几年的庭审波折,亦是控辩审各方围绕诸多程序问题展开的争夺,那些不是细枝末节,都是实打实的公民权利,已经得到从宪法到刑诉法的明文保障,且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和公民孜孜以求、不懈追寻。


    不仅要主持正义,还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这是英国大法官休厄特对司法审判中程序正义重要性的经典阐述。是的,尊重法律程序,以正义的方式、以看得见的方式,去运送正义实现正义,“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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