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案件庭审,岂能“一季度一次”?
萧锐
日前,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举行首次法院开放日,福田区人大工作人员以及两百余公众成为首批客人。据媒体报道,到各审判庭内现场旁听案件庭审也是“开放日”的内容之一,而这种“开放日”将每季度举办一次。(南方都市报12月8日)
法院向公众开放,并设立某种类似于“开放日”之类的制度,对于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审判的审判程序与过程,消除对司法审判的隔膜都会有极好的作用。在“开放日”的“服务项目”中加入旁听审判当然无可厚非,但如果把公民旁听审判只看作是一种“开放日”的招待,便就大错特错了。须知公民旁听法院审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是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只须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就应当妥善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5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其中并未有关于时间或者次数的限制。哪怕是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也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而福田法院在被安排在“开放日”内容之中的旁听活动,似乎不应该算作日常旁听的安排才对。当然,最高法的《若干意见》中还要求各级法院“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以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福田法院所说的“一季度一次”,想来恐怕应该是属于对后者要求的具体安排才对。
对于公民的旁听,“开放日”之类的制度设计当然不错,但却只能作为法制宣传或者普法活动的项目来运作,更需要得到制度保障的其实是日常化的公民旁听。这不仅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更是司法公正与审判公开的内在要求。基层法院需要做的,是在最高法粗线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旁听权的行使。而反观不少受到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案件,各地法院在安排旁听之时往往采用内定旁听座位,安排本机关旁听人员等方法来从实质上侵犯公民的旁听权(比如华南虎事件的一审过程)。从细化的制度上去剥夺而不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某些基层法院极不妥当的错误做法。
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前后,全国各地都会搞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说实话,每年搞一个甚至几个普法宣传的活动,搞得丰富多彩、热热闹闹,其实很简单,而且还很出彩。而要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公开原则在日常审判活动中的良好运作,却不那么容易做,成绩也不那么容易看得见、摸得着,但这却是更为重要的。深圳作为全国各项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桥头堡,法院系统在落实和保障公民旁听权上应当做出具有示范意义的尝试。
相关:
法院开门迎客 两百公众上门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12/08/content_650955.htm
刊于2008-12-9南方都市报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12/09/content_651835.htm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