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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化的“城管情绪不佳不得执法”

(2008-02-11 17:55:59)
标签:

杂谈

情绪化的“城管情绪不佳不得执法”

光明网 萧 锐

    你闹情绪就别上街执法———10天前,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推出的这一执法新举措遭遇到执行尴尬。有关人士指出情绪执法首先缺乏的是评判标准。(法制日报2月7日报道)

    在笔者看来,“情绪不佳不得执法”这一看似创新的城管新规其实本身就是一个极度情绪化的产物。在规定酝酿直至出台的这一过程中,决策者们恐怕早已经预知到现在的尴尬了吧?但是这种不具有任何实际操作性的规定却接二连三地渐次出现,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情绪化执法”其实与执法者个人情绪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权力的不被制约以及权力者的毫无畏惧,才是其被滥用、被情绪化的最关键因素。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情绪执法”是权力无羁束的必然产物。法律的创设,其最初始的目的即在于对人与人性的不信任评价,在于“他律”的考虑。任何没有他律(或者说行之有效的他律)作保障的权力,其肆意妄为与胆大包天都是早晚的事情。

    城管的权力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刚性监督,“情绪化执法”对执法者本人以及其所在的单位没有任何可以预知的负面后果,那么就不要再指望每一个人会高尚到严格自律的程度。试想,“情绪执法”如果会对执法者本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那么不管执法者今天的心情是如何糟糕,恐怕也不敢造次了吧,谁都不会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的。

    其次,这项出自浙江义乌的“城管情绪不佳不得执法”新规,暴露出的是政策制定者已经成为习惯的“情绪化决策”积弊。其实决策者自己也未必不清楚这样的“创新”是根本不具备操作性的:什么样的情绪才算情绪不好,这样感性的认知被人为地上升为评判标准,除了可以短暂性地吸引媒体的关注度之外,实在难以避免与其他无数个“从出台伊始就注定无果而终的”红头文件同样的命运。

    但我们的管理部门为什么还依旧乐此不疲、前仆后继呢?因为在这种外人看来毫无实际意义的案牍操作流程中,决策者收获“勇于创新”的褒奖,决策部门收获的是“不断探索”的上级瞩目……至于效果,那就只好再一次祭起“交学费”的大旗了:反正改革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嘛。不会有人追问这一笔笔学费是否必须得交,交的是否具有建设性意义!

    深究“情绪化执法”的体制诱因,诸如“工作作风问题”、“执法者情绪问题”之类的表面分析只会延缓我们解决问题的进程。真正建立起(或者说切实激活)行之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才能从制度上保证我们不在担心,所遇到的任何一名执法者今天的心情是否良好、情绪是否稳定。

    让每一个权力者在面对公众的时候,心存畏惧,满怀谦卑!让权力装进宪政的牢笼!在决策者心中生出一颗被驯服的权力之心!唯此,每一个共和国的公民才能真正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2008年2月7日

 

 

相关新闻链接:

浙江义乌规定城管情绪不佳不得执法遭遇实行难

http://news.163.com/08/0207/03/442O9BNM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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