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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先生回应文章:检察机关四级“联合办案”并无不妥
北京青年报
法学专栏作家

与法院上下级监督的体制不同,检察机关作为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体制。《宪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确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领导体制。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享有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转移权、代理权等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由此可见,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仅如此,而且在我们目前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侦查,很有现实意义。
其一,在目前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受地方政府控制的情形下,上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到重大案件的侦查中来,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也有利于减轻地方检察机关的压力,排除阻力,抵制说情风。其二,上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到重大案件的侦查中来,有利于从全国、本省或者本地区合理地调配侦查力量和专门人才,帮助案发的地方检察机关克服人员少特别是专业人才匮乏的困难,及时和快速地推动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其三,上级检察机关通常拥有更为丰富的侦查经验,他们及时介入到重大案件的侦查中,有利于帮助地方检察机关迅速确定侦查方向,更为细致地搜集证据,监督地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当然,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检察机关内部也有监督关系,萧锐先生在文中也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颁布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公民对下一级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包括逮捕、起诉等诸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进行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在审查之后有权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但是,检察机关的“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的原则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某一部门办理的案件,复查应当由同一检察机关另外一个部门或者上级检察机关来进行,以体现检察机关内部和上下级的监督,而上下级共同办理的案件,并不违反这一原则。何况,检察机关并不是刑事诉讼中作出终极裁决的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由法院来审判决定,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没有被剥夺,也不会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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