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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时评】“阴阳判决书”与司法公正

(2006-11-10 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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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阴阳判决书”与司法公正/萧 锐

北京石景山法院被指造假 一起案件判决书不相同

    据华夏时报报道,北京市石景山法院被指造出“阴阳判决书”,“原、被告双方拿到的判决书文号相同,但内容却有出入——被告拿到的判决书比原告拿到的判决书上多了一行字。”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又一次遭到了当事人和媒体的质疑。

    判决书出现笔误的问题已经屡见不鲜,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虽然在法律上遭遇的是同一个问题,一个让司法实务界尴尬许久但总不能根除的老毛病,拖到现在似乎已经成了“问题重复一千遍依旧是问题,但再不是话题”的局面。但是,老问题的不解决所带来的不是老问题本身那么简单,而是久拖不治后的蔓延与扩散。司法公正在一个又一个案子面前的尊严尽失,一份份“阴阳判决书”侵蚀着司法审判应有的严肃性。

    司法判决书不是不允许出现失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作了明确界定,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应当对这些笔误以裁定的形式予以修正。在具体的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种种问题,诸如法官素质不高、司法监督程序行同虚设以及大量案件造成堆积造成的“判决书疲劳症”等等,都是出现阴阳判决书的原因。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失误却是一次比一次离谱,生造法条的有之,乱引胡判的有之,相比之下,本次媒体报道中案子倒是有点小巫见大巫了。深究阴阳判决书产生的制度原因是必须的,否则真是此书绵绵无绝期,司法正义成泡影。

    笔者不是没有听说甚至亲眼目睹过司法审判实务中的那些猫腻:在许多民事诉讼案中,有的法官历来擅用“各个击破”的办法,一会儿白脸,一会儿黑脸,而他们“整出”的“阴阳判决书”,本是根据双方表现给予的“法律回报”。谁知原告被告反倒形成了“统一战线”,居然破解了“阴阳大法”。这样的事情已经不再是传说,但是笔者宁愿相信每一次错误发生后法官对于“装订错误”的解释。因为公正遭到亵渎的后果实在是太严重,对社会正义的伤害也实在是太大。但是,笔者的亲历又让自己实在无法接受所谓的“装订失误”(笔者以及笔者的同学深入司法实务机关进行法学专业实习之时,不止一次地对主审法官老师不闻不问地“放手”让吾辈实习生操刀判决书的大胆钦佩不已…很难想象,一份份阴阳判决书的制作流程是否真的那么合乎规矩)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面对自己亲手造成的判决书失误,作为当事人的主审法官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我们看到的不是对自己失误的歉意与反思,而是对当事人打电话给媒体“是什么意思”的追问?好一个“是什么意思”!原本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化身的司法机关,无法满足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权利诉求,转而求助于媒体,这是怎样的一种尴尬?而一次又一次曝光、一次又一次对当事人的处理之后,司法从业人员的不知反省与不顾羞耻所伤害的是司法公正本身以及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

    或许在法官看来,这样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普通民事纠纷每天都会有数十件堆积在案牍之上,视觉疲劳的作用使得错误在所难免。但是,任何一个哪怕再小的案件对于每一个特定的当事人来说都牵扯众多,甚至关涉生死。视觉疲劳要不得,责任心丧失要不得,制度监督缺失更是要不得!

    一份“阴阳判决书”,几处“装订”、“打印”的失误,损害的是司法公正与法律的尊严。经过几重复核程序之后尚且会出现错误不断的情况,除了法官责任心的问题,应该更多考虑的,恐怕是此种“阴阳判决书”制作流程背后所凸显的司法监督程序的形同虚设。

 

2006年11月10日于并南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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