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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案”与被遮蔽的救济途径

(2007-12-09 1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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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联合办案”与被遮蔽的救济途径

南方都市报 萧 锐

    提要:渎职侵权部门的调查才刚刚开始,我们尚且无法知晓“洪洞矿难”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的犯罪事实。但即使犯罪事实真的存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更不应该从程序上被直接遮蔽。

http://119.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12/9/12/9/117593ce96d.jpg

    “12·5”洪洞矿难在全国引起轰动,随着善后工作的逐步推开,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追究也提上日程。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12月7日已派员赶赴山西对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爆炸事故进行调查,在此之前“临汾市两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起来”,而于此同时山西省检察院的一名副检察长也正在赶赴矿难事故现场。(《法制日报》12月8日报道)

      现行检察系统的四级序列建制在第一时间悉数介入案件调查,足见有关部门对该起矿难责任追究的重视程度。但是为了表明某种意义上的“高度重视”,难道就可以罔顾检察机关在制度设计上的四级建制分工吗?在这种动不动就“联合办案”的风气之下,所遮蔽掉的恰恰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诸多司法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包括对下级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监督与纠正。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颁布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我们更可以具体而详尽地看到,公民对下一级检察机关所做出的包括逮捕、起诉等诸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进行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在审查之后有权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这便是法律赋予公民在检察机关执法期间的一条重要的司法救济渠道。

    而反观我们日常司法实践中所惯用的“联合执法”与“会同办案”模式,却在实质上遮蔽掉了诸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救济渠道。这次“洪洞矿难”之后,四级检察机关几乎在同时派员赶赴洪洞,就“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犯罪开展调查”。笔者不清楚这四级检察机关如何配合办案,但按照一般的理解,下级机关都是会充分尊重和服从上级机关的意见的……而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定,又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更何况上面提到的《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其基本原则之一便是“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联合办案”由来已久,更不是独此一家。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振汉就曾多次“亲自指导”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试想,当事人对这种高院院长“亲自指导”过的一审判决还有上诉的救济渠道吗?我们对于公检法部门在一些重大案件上的通力合作已经见怪不怪,而公安、工商乃至城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更是被某些地方施政过程中屡试不爽。但在这种高效、便捷的执法方式大行其道的同时,有谁想过,我们牺牲掉的却是程序的起码正义,是公民依法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期待。而我们所收获的,却并不一定就是实质正义本身。

    渎职侵权部门的调查才刚刚开始,我们尚且无法知晓“洪洞矿难”中是否存在渎职侵权的犯罪事实。但即使犯罪事实真的存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也不应该被剥夺,更不应该从程序上被直接遮蔽。

2007年12月8日于山西大学法学院

相关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洪洞矿难有关问题

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7-12/08/content_757880.htm

 本文摘发于2007年12月9日南方都市报

http://www.nddaily.com/A/html/2007-12/09/content_3325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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