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城市品位,行政权力不可妄为
中國青年報
萧锐

在一个公权力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法治氛围中,公民是没有义务花费自身资财来迎合公权力的审美取向的,更何况这种行政行为因为其抽象性以及对象的不确定性而在当下尚处于不可诉的状态。
日前,广东高州地方政府出台新规定:凡是该市城区新报建的私人住房需一律按照公寓式进行建设,即使是原规划的住宅小区私人用地,只要尚未进行建设就需要按公寓式楼房重新修改规划。而城内主要道路两旁更是要统一按公寓式或低密度商业区、办公区的形式规划。(中新社10月17日报道)
到底什么是所谓的公寓式楼房?笔者这个门外汉不太清楚,新闻报道中也没有给出一个稍微详尽点的说明。但广东高州的这个新规定所指向的目的即使门外汉也可以看出来,据称“自新规定出台日起,预计需要两年的时间,高州城公寓式的楼房建设将初见成效,届时当地的城市品位也将大大提高”。
哈!终于恍然大悟,原来是为了提升当地的城市品位。看来在高州政策制定者眼中,这种需要政策强制的“公寓式楼房”是有助于当地城市品位提升的。而“公寓式”楼房对城市品位最重要的作用,我们似乎可以从以下条款中得到确认:按照当地新出台的规定,确实无法建设公寓式楼房的,就必须“按几户联组一个单体设计的要求,统一立面、同步建设”。这一“退一步”条款的指向性更加明确地告诉我们,所谓的“城市品位”就是要达到城市建设的整齐划一。
每个人的审美观是不同的,笔者不知道高州的决策者是怎样的教育背景,但按照现在公务员学历趋高的走向,应该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吧。可惜在他们看来,只有整齐划一的城市才是有品位的城市。哦,不对,这也许与受教育水平没有什么关系,就像几乎在当下每个城市都可以见到的被人为修建的路旁植被——整齐划一看来是我们城市建设的某种共识吧?
城市品位,是当下很多地方正在千方百计试图提升的一个东西,但究竟什么是城市品位的问题却是见仁见智,甚至在某些城市管理者的认识结构中更是“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七零八乱:或者觉得大草坪是城市品位的核心指标,或者以为宽马路是城市品位的决胜因素……高州的“新政”既新也老套。笔者以为,城市品位不是如此单一和简化的问题,也不是行政机关的灵机一动可以整体规划出来的。相较之下,罗素的“唯有参差百态,方乃幸福人生”才更是品位的标准。恐怕谁也没有见过世界上哪个城市是因为一模一样没有特色的建筑而闻名于世的吧,就是这个道理。
如果仅仅是观念与看法的不同,那大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地讨论与争辩。但我们所面对的是掌握一方行政权柄的政策制定者,整齐划一的审美需求有公权力助势,那有再多的不同意见也不再是问题。笔者要追问的是:如此关乎一个城市长远规划的政策制定是否有专家论证与市民听证的正当程序在?已经经过行政审批的建筑规划被新政策强行更改的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又在哪里?随意更改的政策行为将行政权力的公信力置于何地?修改建筑规划所带来的超额费用又有谁来承担?……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一而足,而问题的症结即在于:私人建什么样子的房,本来就不应该属于行政权力干涉的范围。自然条件或许可以成为制约私人建房的因素,但行政权力却绝不可以用强力横加干涉,所谓“风能管,雨能管,国王不能管”。
在一个公权力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法治氛围中,公民是没有义务花费自身资财来迎合公权力的审美取向的,更何况这种行政行为因为其抽象性以及对象的不确定性而在当下尚处于不可诉的状态。
2007年10月17日于并南山大
相关新闻链接:
广东高州要求私人建房一律按公寓式建设
http://news.sina.com.cn/c/2007-10-17/0033141002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