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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危险分子入京”的“负奥运效应”

(2007-09-10 11: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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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严防危险分子入京”的“负奥运效应”

 

萧 锐[媒体未发稿]

 

按语:前两天写的稿子,没发。最近刚开学,新搬宿舍,上网不便,见谅。

 

    近日,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在一次会议上指出,未来一段时间,河北省要大力实施“护城河工程”,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群死群伤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危险分子、可疑人员和危险物品由河北流入北京的问题。(《河北青年报》9月6日报道)

     为了迎接或者说配合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行,我们已经从新闻媒体上看到了不少各地政府的“新举措”。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中略显谦逊的政府公权力,被笑蜀先生乐观地称作“奥运效应”的开始,姑且算是其中积极的例子。而笔者认为,河北所谓“严防危险分子入京”的举措则是“负奥运效应”的突出表现。

     所谓“奥运效应”,依照笑蜀先生的观点,主要指的是“中国通过奥运而在价值上逐渐与国际规则接轨,现代文明通过奥运而普渡中国”。而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最终迫使公权力让步的则是“因为奥运带来的开放,带来的国际媒体的关注”。延用这个概念,笔者想要论述的是随着北京奥运的日趋临近,某些政府部门从未得到制度性根除的急功近利倾向也卷土重来:盲目求稳定,不管这样的稳定将带来的是什么样的后果;盲目为面子,来不及考虑“我们究竟要把一个什么样的北京展示给世界”!这便是“负奥运效应”:在“为奥运服务”的光环下,极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是普通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所谓的“危险分子”呢?综合整篇报道的上下文行文关系,我们不能做出如下判断:所谓的“危险分子”主要是指“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中的当事人和历来就是惹麻烦主体力量的上访者。而对于这些所谓“危险分子”,怎样才能做到“严防其入京”的要求呢?河北省作为北京“护城河”,其做法如下: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苗头隐患,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说服教育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笔者不知道,如果有一个热衷体育的公民不幸“有前科”,当他立志前往北京感受“在自己国家举办”的奥运会时,会遭遇怎样的对待?由此笔者想到的是那条被斥为“谣言”的“奥运期间北京将劝返百万民工”的掌故……为了奥运我们究竟可以牺牲什么?回答这个问题的代价不能越来越大。

触犯法律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点笔者并不反对。但笔者反对的是为配合奥运而兴起的运动执法嫌疑,笔者反对的是借奥运名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权滥用行为。我国明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没有触犯法律,任何机关都无权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也不能未经法律授权人为设定所谓的“危险分子”而加以管制。而河北有关部门这个所谓的“护城河计划”所涉嫌侵犯的却恰恰就是公民的行动自由。

尤其让人不明白的还有,那些被“确保不发生”的恶性事件与影响稳定的事件是如何做到“说不发生就不发生”的?如果是公权力机关能力范围之内的行为,那早先发生的诸多恶性事件又该追究谁的责任?……在某一件所谓大事面前,一切其他事情都成为小事,都要为其让路。至于其中被侵犯、被忽略的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被政策性遮蔽的社会不公,应当而且必须得到我们的重视。

我们究竟要把一个什么样的北京展示给世界?确实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奥运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样的连锁效应,这是可以选择的。北京奥运,真实比完美更令人尊敬!

 

2007年9月7日于并南山大

 

 

相关新闻链接:

河北政法委书记称将严防危险分子流入北京

http://news.sina.com.cn/c/2007-09-06/150413832220.shtml

笑蜀:奥运效应从重庆开始

http://news.163.com/07/0427/09/3D2U6S05000121E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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