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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夸大“打架成本”培养不出法制观念   

(2007-07-11 06:36:12)
 

新京报:夸大“打架成本”培养不出法制观念    

http://115.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7/11/6/17/1144b5f63d7.jpg  " />■ 视点  萧 锐

     近日,为了改变辖区内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不计违法后果导致打架斗殴案件时有发生的状况,广东某地警方推出了一项名为“打架成本公示”的尝试,其形式别致引起了舆论关注。

  “殴打他人=10日拘留+500元罚款+1500元医疗费+10日拘留少挣的400元工资 (每天按40元计)+因打架违反厂规被开除+影响子女参军或上警察学校的政审”(据7月10日《信息时报》)。

   把打架成本用等式加以具象化,这样的形式不可谓不活泼。但仔细考量的话,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成本计算实在过于简单,毕竟,打一次架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需要相关法律在不同个案之中的具体分析,本来就不是几日拘留或者多少钱罚款可以简单说清楚的事情。

  还有,父母打架,会不会影响子女参军或上警察学校的政审呢?笔者查看了我国有关征兵政审以及警察院校招生简章有关政审条件的规定,但并没有发现这样的条款。唯一可能与“父母打架殃及子女”挂上关系的政审条件恐怕也只有以下这条:“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这是有可能(也并非全部)会影响到当事人在某些特殊部门的政审结论认定的。但我们又很容易看出来,这二者之间显然不是一个概念。

  或许,很多农民工的法制意识的确是淡薄的,但是不能因为某个群体不懂法就为了贪图省事简化甚至扭曲法律的规定,给公民一些被夸大了的违法成本概念。牵连甚至是连坐,这样的警示或许是具有威慑力的,但却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言行本身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其他公民进行随性的解释。

  违法的代价是什么,就请充分利用有效的普法渠道尽可能准确地告知公民个体,而完全不需要再把法律的规定人为夸大。难道现有的法律条款还不足以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而非要我们用不真实、没有法律依据的夸大司法警示来达到维护治安的目的吗?

  父母可以吓唬小孩,为了警告孩子不可以干某件事,往往在事情发生前就敲一些言过其实的警钟,告诉不知情的孩子比事情本身严重几倍的一个后果判断。但政府公权力却不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等来威吓公民,公民的法制观念是不会从不合法的司法警示中培育起来的。

  对于一个正在构建中的法治社会,被夸大了的违法成本本身所带有的违法性,往往与司法所要制裁的某些违法行为对法治秩序的伤害一样大。因为他所牺牲掉的,不仅仅是公民对于法律本身的正确认识与知情机会,更是每个公民心中对于善良、秩序以及正义的最朴素信仰。

  □萧锐

新京报2007年7月11日A3版:

http://comment.thebeijingnews.com/0733/2007/07-11/014@005206.htm

博客源文:被夸大的“打架成本”与被吓大的公民社会

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7/11/5/28/1144b4d45c0.jpg  " />

据称收效甚佳的“李小龙版”治安播报牌

    面对法制观念淡薄的公民现状,面对参差不起的普法受众群体,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法制宣传?近日,广东某地警方一项名为“打架成本公示”的做法因其形式别致而引起舆论关注:武打明星李小龙的大头像下竟是警方对所谓“打架成本”作出的成本核算。

    “殴打他人=10日拘留+500元罚款+1500元医疗费+10日拘留少挣的400元工资 (每天按40元计)+因打架违反厂规被开除+影响子女参军或上警察学校的政审……”

    把打架成本用等式加以具象化,这样的形式不可谓不活泼,做法也不可谓不独特。但仔细考量这个被量化的成本核算,我们会发现这个旨在针对“辖区企业的员工多为农民工,法制观念淡薄,不计违法后果导致打架斗殴案件时有发生的状况”的普法宣传本身所透露出的信息便是不懂法、不合法的,是被人为夸大了的所谓违法成本。

     打一次架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这需要相关法律在不同个案之中的具体分析,本来就不是几日拘留或者多少钱罚款可以简单说清楚的事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不难看出,这个打架成本的计算公式所依据的主要就是以上的法律规定。它对法律的诠释和概括虽不完全准确但尚有可理解之处,毕竟在这48块“李小龙版打架成本公示牌”的治下,大多数还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民工所谓“不计违法后果”导致的一般打架斗殴案件。

     但笔者认为,这个打架成本公式中的某些款项却存在刻意夸大违法成本的嫌疑。父母打架,会不会影响子女参军或上警察学校的政审呢?笔者查看了我国有关征兵政审以及警察院校招生简章有关政审条件的规定,但并没有发现这样的条款。唯一可能与“父母打架殃及子女”挂上关系的政审条件恐怕也只有以下这条:“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这是有可能(也并非全部)会影响到当事人在某些特殊部门的政审结论认定的。但我们又很容易看出来,这二者之间显然不是一个概念。

     或许,农民工的法制意识的确是淡薄的,但是不能因为某个群体不懂法就为了贪图省事就简化甚至扭曲法律的规定,给公民一些被夸大了的违法成本概念。牵连甚至是连坐,这样的规定或许是具有威慑力的,但却是不合法的。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言行本身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自恃知法而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其他公民进行任意而随性的解释。如果为了一个所谓安定祥和的治安环境,就可以任意解释法律的话,那么为什么不用比“父母打架殃及子女”更严厉的公式来达到让公民恐惧的效果呢?

     违法的代价是什么,就请充分利用本来就不多的普法渠道尽可能准确地告知公民个体,而完全不需要再把法律的规定人为夸大。难道现有的法律条款还不足以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而非要我们用不真实、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恫吓来达到维护治安的目的吗?

     在某种程度上几乎可以说,我们的公民是被吓大的。为了警告公民不可以干某件事,往往在事情发生前就敲一些言过其实的警钟,告诉不知情的人们比事情本身严重几倍的一个后果判断。父母可以吓唬小孩,但政府公权力却不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等来愚弄公民。公民的法制观念是不会从不合法的司法恫吓中培育起来的。

     对于一个正在构建中的法治社会,被夸大了的违法成本本身所带有的违法性,往往要比司法所要制裁的某些违法行为对法治秩序的伤害还要大。因为他所牺牲掉的,不仅仅是公民对于法律本身的正确认识与知情机会,更是每个公民心中对于善良、秩序以及正义的最朴素信仰。

2007年7月10日于并南山大

   

相关新闻链接:

广东警方用李小龙头像向外来工公示打架成本

http://news.163.com/07/0710/01/3J0KNNPO0001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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