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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中国为何对内幕交易格外心慈手软

(2015-09-18 13:04:27)
标签:

杂谈

分类: 财经

中国为何对内幕交易格外心慈手软

2015年09月18日 

 

2007年到2013年间,中国只有4件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无一成功获赔。现在应该是对内幕交易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调整的时候了

  【财新网】(专栏作家陶景洲)股市风暴之后新闻不断:继八月底中信证券四名高管因涉嫌内幕交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月中旬中信证券总经理程博明被公安机关要求接受调查,9月16日,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据说与程博明是同门师兄关系)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中国2015上半年的股市像过山车。从牛气风发到熊气笼罩,待股民回过味来,只余哀声一片。无奈之下,中国政府只得将“让市场作主”的承诺搁置,转而开展救市大计:证监会仓促修改一系列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试图托举股市,如7月1日连夜发布两融办法限制卖空,显得有点儿手忙脚乱,且对提振投资者对法律安全性的信心是一项打击。而在9月17日的通知中,证监会似乎又对前期严查的配资清理放缓,转而要求证券公司积极做好与客户沟通、协调,不要单方面解除合同,简单采取“一断了之”的方式。

  政府以“牺牲”制度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代价来释放利好信号的举措,似乎并没有提振投资者信心。

  股市的好与坏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信心和对未来的预期,而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关键在于证券市场操作的合规、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稳定性。内幕交易是看着别人的牌玩牌的恶劣行径,它和明火执仗的抢劫可以归于一类。

  注重事前审批、疏于事后监管是中国证券监管机关差强人意的地方。据报道中国证监会从1993年到2013年的20多年期间一共处罚了59起内幕交易,而在监管严格的美国,美国证监会几乎每年都要查处50件左右的内幕交易案件。

  中国证监会的执法能力也不敢恭维,一件内幕交易案经常要拖上好几年才能结案,例如,今年七月份处罚的一项交易早在2010年便已发生。相比之下,美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往往是在重大交易公布几天之内,且能“锁定内幕交易内容,冻结相关账户资产,并通常在一两周之内提起诉讼”。

  中国对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显得格外心慈手软。虽然《证券法》规定证监会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但过去所有内幕交易案件中,证监会的罚款很少会超过违法所得,甚至鲜有几个案子的罚款金额能超过百万人民币。

  2012年有一个案子被证监会当做“情节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典型大案对外通报,当事人动用3000多万元进行内幕交易,但法院仅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款35万元。我所纽约律师作为检察官时起诉的美国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南(Raj Rajaratnam)的内幕交易案,纽约联邦法院判处拉贾拉南11年监禁、退还538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以及高达1000万美元的罚款。

  中国股市内幕交易盛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股票投资者见面经常问的问题是:“你有什么内幕消息啊?”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曾感叹道:中国股市是一个没有规矩的赌场。现在应该是对内幕交易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调整的时候了。

  第一,内幕交易作为公害,为了方便广大的股民维权,对内幕交易者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安排,只要证明内幕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法律就应当推定股民的损失是内幕交易者造成的。如果内幕交易者要想证明自己的清白,就需要自己寻找证据。

  第二,对内幕交易应该建立内幕交易连带民事责任。内幕信息的泄露者和所有使用者应对受害者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中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对内幕交易举报的奖励制度。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如果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美元,举报者可获得追回资金的10%到30%作为奖励。

  第四,中国应该在证券交易方面引入集团诉讼制度,这样可以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依靠民间力量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据统计,由于举证责任等多种原因,2007年到2013年间,中国只有4件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无一成功获赔。

  此次的股市大波动和其后发生的多起行政和司法调查,再次证明内幕交易才是中国股市不能得到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股市的波动不应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既定改革步伐,比如,中国政府应继续推进证券登记制而废除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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