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取消存贷比影响--重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by 孙海波)
(2015-06-24 22: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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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行业研究 |
深度分析. 取消存贷比影响--重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by 孙海波)
2015-06-09孙海波 金融监管
深度分析.一文读懂的取消存贷比影响--重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金融监管独家发布,谢绝任何网站、媒体和公众号转载(欢迎个人转发),欢迎关注“金融监管”微信公众号以及新浪微博@金融监管;孙海波个人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手机号13918326644;如需转载,须付费,且标注来源和作者姓名。
一.存贷比起源及演进
首先要明确定义这里的“存款”实质纳入存贷比计算公式的“存款”,贷款是纳入“存贷比”计算公式的“贷款”;而存贷比计算公式随着时间推移,其定义也发生了变动。后面会具体介绍其演进过程。
尽管其他规章制度有所提及,目前存贷比最主要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存贷比指标在1994年央行《关于做好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4]80号)就已提出,由于当时高通货膨胀,央行(当时也兼具银行监管职能)双管齐下,一方面严格控制信贷额度,另一方面约束75%存贷比的执行情况。但1995年银行体系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为93.8%,直到2003年低才接近达标。外资法人银行从2007年开始纷纷成立,存贷比指标的的过度期是5年,2011年底全部需要达到75%指标。
存贷比出发点很简单,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流动性管理角度而言应该以存款立行,用稳定的负债支撑资产扩张,这实质是微观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另一方面存贷比也可以控制银行贷款发放能力,从而间接控制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不过由于该指标从未变动,而且执行者也是银监会(非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所以完全丧失了宏观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当前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组合也不需要存贷比工具)。
1.要理解存贷比首先还得研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首先大致浏览银行资产负债表;
存贷比意义上的一笔存款(即上图中右边第一项的“一般存款”)进入银行后,首先银行需要将16%左右的资金放在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左边第二项的“存放央行”),这部分资金等于被冻结,尽管银行日间可以拿出来使用,但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之前必须归还到央行的账户上。剩下的84%需要进行资产配置,比如债券、同业拆借、维持支付清算在央行账户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超额存款准备金,上图右边第一项)等,当然最主要的是“发放贷款及垫款”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BAD贴现也作为贷款进入存贷比),也即存贷比的分子部分。
在存贷比约束下多数银行不得不走负债驱动型的发展路径,即以负债扩张能力来衡量其信贷资产扩张的速度。即不得不通过网点扩展、结算效率提高、托管和表内理财等方式开拓负债端,这本身并没有错,只是不同银行应该有不同特色,如果部分银行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突出,希望专注于资产管理,那么存贷比就显然是一个拦路虎。
2.提出月均存贷比概念
2010年6月之前,银行存贷比考核方式主要是时点考核,尤其是月末、季末通过非现场报表数据监测银行贷款规模是否超出银行存款的75%。
这样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短期化行为,即存贷比平时超出75%状态,但月底通过造存款最终让存款达标。
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以及非现场报表体系的设计调整,在2011年新增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2010年底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明确月报调整中新增《G01附注第IX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月均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设计和优化显然对解决月中存贷比超标的现象有所帮助。
3.去年6月份存贷比口径大幅调整,减轻银行存贷比压力
银监会早在2014年6月30日发布贷存比新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该文对存贷比口径进行了一些宽松调整。进一步将银行1年以上未偿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银行发行的未偿债券实质是一种负债,但从分子资产“贷款”中扣除,是一种抵销的概念);
此外外资行母行存放也计入外资行的存贷比的分母,也就是母行存放虽然是一种同业存款,但被纳入存贷比的“存款”定义中。
存贷比考核中,只考核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只作为监测指标。一般而言外币存贷比都是高于75%,这样的处理方式,可以缓和部分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
4.银监会和央行两套存贷款统计口径
在2015年1月中旬继续发布《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14号文覆盖了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的内容,而且表述上更加严谨。一句话概括: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
不过以上这些存款和贷款统计口径只体现在央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表”,并没有影响到银监会对存贷比的考核。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为符合监管指标,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在起作用。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
不过非常有意思的是,并不能完全将银监会的存贷比和央行的存贷款统计口径独立起来,所以我这里用“相对独立”来描述。因为在银监会之前的1104报表说明中,附注项目【61.各项存款】中有这样的表述: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
面对众多银行的咨询,银监会统计部紧随央行2015年14号文发布通知,明确银监会存贷比口径保持不变,不随央行变化而改变。
取消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之后,预计银监会和央行的存贷款统计口径会再次一致。此外央行对于新纳入的各项同业存款存款准备金率很可能上调,改变目前为零的状态(为对冲流动性收缩影响也可能降准)。
二.为什么说存贷比可以取消
这是由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决定的。传统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单一,控制存贷比可以有效地对特定时期的资产和负债构成进行约束,确保银行有足够的非同业客户资金为作为贷款资金的来源(funding);这个指标作为内部管理工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银行间拆借资金极不稳定,作为整个金融体系而言,银行间资金本身实质上是无源之水(央行的流动性工具除外),在危机期间,容易迅速枯竭挥发。这样的逻辑在10多年前,国内银行业资产负债表非常简单的市场环境下可以理解。
但在当前环境下,其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1.存贷比只是将负债端的存款和资产端的贷款粗暴对比,不考虑存款和贷款期限结构,不考虑存款不同来源的流动性差异。如高净值个人和普通个人存款差异,本外币汇存款差异,个人和企业存款差异,有、无业务往来的关联存款差异。
对中小银行发展形成约束,不利于银行业多样化竞争格局;客户存款高度依赖支付清算网络,提供现金管理,托管,理财等多样化的产品服务;所以5大行和邮储以及大型股份制银行压力较小,而沿海发达城市的中小银行负债业务上则天然没有优势;但是从企业融资和服务需求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是必要的。存贷比作为一个监管红线强迫所有银行都去大力发展客户存款业务,笔者认为这扭曲了特定银行的自身业务模式。
2.实际催生了不规范的信贷资产表外化,目前主要是通过不规范表外理财,以及通过同业代付和票据转让的会计不规范处理隐藏信贷。
3.巴塞尔III中关于流动性的新规,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暂时尚未正式引入国内)从更细致的角度为监管机构提供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信息和状况。如流动性覆盖率,重点考察30天内融资的稳定性,通过一个量化指标”流失率”来衡量“稳定性”。越是不稳定的融资,监管机构规定“流失率”越高。重点考虑是否有央行或政府提供的有效存款保险;零售(更稳定)还是批发贷款(欠稳定);企业存款中划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是否有清算,托管或现金管理功能(如果有提供这些服务,那么存款更稳定)。如果抵押融资,根据抵押资产质量和波动性来确定其稳定性,抵押资产质量越高,监管“流失率”越低。通过模拟未来30天“流失”的融资是否高于流入的现金。
尤其是净稳定融资比例对存贷比的替代性更强,但最后修订版规则尚未正式发布,预计银监会将很快出台国内实施细则。
4.同业融资的比例限制,2014年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引入了新的同业融资比例限制: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需要注意这里的同业融资不包括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同业CD等。
笔者没有用国外没有存贷比指标这样的说辞来作为取消存贷比的依据。这样的思维过于定式,因为每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特征和市场结构存在差异,而且部分发达国家也有类似存贷比指标(如何批发融资比例,资产/核心负债比例等)。
三、取消存贷比业务影响
1.流动性管理
取消贷存比能否释放流动性:这需要在不同情境下进行分析,静态微观角度看,贷存比降低或调整所释放的是银行放贷能力,对单个银行绝非是流动性释放,这种放贷能力释放之前银行手上就有充足流动性(自由可支配资金),所以取消存贷比约束,银行如果更多资金投资信贷资产,就有更少的资金投资于非信贷市场如债券、同业拆借等。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债权和同业拆借投资的流动性好于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所以整个银行的资产端流动性可能是降低的。
但宏观角度动态看,如果整个银行体系在存贷比取消后都加快贷款发放步伐,那么货币创造的速度和杠杆会明显加大,盘活存量货币的目标得以实现,这个情形下,显然放松存贷比相当于整个央行造血能力增强,无论是银行体系还是整个社会都将享受“造水”之后的流动性狂欢。
最终这些释放出来的放款能力能否真的进入信贷循环领域(监管层一直高喊的口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仍然受到很多因素制约。监管政策上还有资本充足率、央行的信贷额度控制、外管局关于外币的贷存比约束、2000亿以上的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LCR(目前对国内银行基本不构成约束),同时,更加复杂的是商业环境,商业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合格放款客户。
2.业务角度看
取消存贷比后,是否意味着银行就可以“超贷”,即依靠同业存款/拆入或发行金融债融资进行发放贷款,导致最终整个银行的客户贷款大于一般存款。
对个别银行完全有可能,只要其他流动性指标允许,超贷并不妨碍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尤其在当前的政治背景下,估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信贷资产投放风险偏好较高的银行但同时负债经营能力较弱,完全可以通过同业融资或发行同业CD或金融债(成本较高)进行融资。当然同业融资(包括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回购,跨境同业代付委托方)仍然受127号文限制,只能占总负债1/3。
是否发生整体银行业超贷,笔者认为关键看定义。首先需要定义“一般存款”和“客户贷款”;如果货币基金、证券保证金的存放也都纳入“一般存款”范畴,整体超贷就不可能发生。不排除未来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扩张并侵蚀银行负债业务的市场,导致大量个人和中小企业存款改道经过货币基金或其他资管渠道重新进入银行体系,如果从当前银监会“一般存款”定义看,将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失,但未来银监会一般存款跟随央行而改变,则并没有“流失”,只是成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大量低成本活期存款演变为高成本的机构协议存款)。
如果只是在银行同业之间进行资金运作,无法超贷,笔者以2家银行的简单模型为例,于下表进行演示。因为是2家银行市场,所以暂不考虑单一集中度风险。
A银行主要依靠同业资金进行融资,支持其庞大的贷款规模(客户存款只占其总负债的45%,几乎所有资产都用于放贷)。因为127号文的1/3同业融资集中度限制,其同业融资融入最多只能30亿;为支持更高的融出额,必须要通过发行金融债和同业CD,如果这些都是B银行购买,那就是其他同业负债。所以A银行总共50亿的同业负债其实是在挤压B银行的贷款空间。所以最终A+B构成的整个银行体系贷款总额仍然只有114亿,低于客户存款120亿。
当然如果A银行的金融债和同业CD主要是资管产品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则有可能发生超贷,但实质上还是回到上面谈的“客户存款”定义问题,即银行贷款仍然没有超过“客户存款”+“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负债”总额。
更加现实一点的讨论,从资产端看,中国银行业整体资产配置结构过去10多年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货币创造的简单存贷循环已经演变为银行资产端多重配置比如非金融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因为这些资产不纳入“客户贷款”范畴,但只要银行持有同样创造货币(金融服务实体)。
以后揽储压力是否减小?
绝非如此,取消存贷比,只是取消监管层面僵硬的存款贷款比例约束,只能说因为存贷比临时超标而突发揽储的压力将消失。在25%的流动性比例(相对比较容易管理)和流动性覆盖率以及行内的管理指标(比如流动性缺口)允许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灵活运用金融市场工具进行短期调节资产负债的匹配问题。
因此突发揽储和季末年末揽储压力会减小(去年存款偏离度已经减小了这个压力),但对于绝大多数银行而言,揽储压力依旧(平均存款负债成本从2014年各大上市银行年报看仍然比同业负债低100bp以上)。只是高边际成本的存款(高于月均3M银行间拆借成本的存款)将几乎消失,以往之所以出现这种倒挂,主要是因为存贷比在内部FTP定价的时候有一定溢价。
通道出表业务是否从此大幅收缩?
这需要稍微用一点篇幅介绍银行资产出表,银行资产出表顾名思义是将资产挪出资产负债表,从会计准则上的定义可见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其中对银行资产出表有详细规定,笔者不再赘述,其大概体现几个原则:整体性转让原则,无追索权,如有远期回购则回购价格不能是固定价格。
对银行资产端而言出表至少还有另外五层含义:资本充足率意义上的风险资产消失,存贷比意义上的贷款消失,释放央行信贷额度(也称“合意贷款”),贷款损失计提释放(如果是不良资产出表也可以降低不良率);对于一些集中度高的风险资产出表还有降低单一贷款集中度的含义。在不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的模式创新侧重于不同的监管指标,比如2010年和2011年侧重于贷款“消规模”,因为当时央行实施严格的信贷额度控制导致信贷额度奇缺。
将上述“通道”和“出表”两个概念结合起来看,通道业务多数情况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从整个金融体系中实现风险资产“监管指标”的最大程度节约,甚至极端情形就是“消失”;
显然纯粹为降低存贷比而出表的动力会消失,但银行其他出表动力并不会减弱,尤其是资本充足率和损失计提(不良率)。具体实际业务中有多少出表是因存贷比,笔者愿意和业界同仁进行进一步探讨!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法询金融)由孙海波发起,专注于同业、资管和银行业的监管政策分析及解读,提供监管政策内容服务及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咨询,提供监管政策培训和创新产品监管政策咨询;洽谈合作可联系孙海波:13918326644,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有偿征稿邮箱:1781327915@qq.com
2015-06-09
深度分析.一文读懂的取消存贷比影响--重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金融监管独家发布,谢绝任何网站、媒体和公众号转载(欢迎个人转发),欢迎关注“金融监管”微信公众号以及新浪微博@金融监管;孙海波个人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手机号13918326644;
一.存贷比起源及演进
首先要明确定义这里的“存款”实质纳入存贷比计算公式的“存款”,贷款是纳入“存贷比”计算公式的“贷款”;而存贷比计算公式随着时间推移,其定义也发生了变动。后面会具体介绍其演进过程。
尽管其他规章制度有所提及,目前存贷比最主要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存贷比指标在1994年央行《关于做好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4]80号)就已提出,由于当时高通货膨胀,央行(当时也兼具银行监管职能)双管齐下,一方面严格控制信贷额度,另一方面约束75%存贷比的执行情况。但1995年银行体系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为93.8%,直到2003年低才接近达标。外资法人银行从2007年开始纷纷成立,存贷比指标的的过度期是5年,2011年底全部需要达到75%指标。
存贷比出发点很简单,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流动性管理角度而言应该以存款立行,用稳定的负债支撑资产扩张,这实质是微观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另一方面存贷比也可以控制银行贷款发放能力,从而间接控制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不过由于该指标从未变动,而且执行者也是银监会(非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所以完全丧失了宏观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当前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组合也不需要存贷比工具)。
1.
首先大致浏览银行资产负债表;
存贷比意义上的一笔存款(即上图中右边第一项的“一般存款”)进入银行后,首先银行需要将16%左右的资金放在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左边第二项的“存放央行”),这部分资金等于被冻结,尽管银行日间可以拿出来使用,但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之前必须归还到央行的账户上。剩下的84%需要进行资产配置,比如债券、同业拆借、维持支付清算在央行账户保持一定的流动性(超额存款准备金,上图右边第一项)等,当然最主要的是“发放贷款及垫款”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BAD贴现也作为贷款进入存贷比),也即存贷比的分子部分。
在存贷比约束下多数银行不得不走负债驱动型的发展路径,即以负债扩张能力来衡量其信贷资产扩张的速度。即不得不通过网点扩展、结算效率提高、托管和表内理财等方式开拓负债端,这本身并没有错,只是不同银行应该有不同特色,如果部分银行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突出,希望专注于资产管理,那么存贷比就显然是一个拦路虎。
2.提出月均存贷比概念
2010年6月之前,银行存贷比考核方式主要是时点考核,尤其是月末、季末通过非现场报表数据监测银行贷款规模是否超出银行存款的75%。
这样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短期化行为,即存贷比平时超出75%状态,但月底通过造存款最终让存款达标。
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以及非现场报表体系的设计调整,在2011年新增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2010年底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明确月报调整中新增《G01附注第IX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月均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设计和优化显然对解决月中存贷比超标的现象有所帮助。
3.去年6月份存贷比口径大幅调整,减轻银行存贷比压力
银监会早在2014年6月30日发布贷存比新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该文对存贷比口径进行了一些宽松调整。进一步将银行1年以上未偿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银行发行的未偿债券实质是一种负债,但从分子资产“贷款”中扣除,是一种抵销的概念);
此外外资行母行存放也计入外资行的存贷比的分母,也就是母行存放虽然是一种同业存款,但被纳入存贷比的“存款”定义中。
存贷比考核中,只考核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只作为监测指标。一般而言外币存贷比都是高于75%,这样的处理方式,可以缓和部分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
4.银监会和央行两套存贷款统计口径
在2015年1月中旬继续发布《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14号文覆盖了387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的内容,而且表述上更加严谨。一句话概括: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
不过以上这些存款和贷款统计口径只体现在央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表”,并没有影响到银监会对存贷比的考核。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为符合监管指标,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在起作用。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
不过非常有意思的是,并不能完全将银监会的存贷比和央行的存贷款统计口径独立起来,所以我这里用“相对独立”来描述。因为在银监会之前的1104报表说明中,附注项目【61.各项存款】中有这样的表述: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径相同。
面对众多银行的咨询,银监会统计部紧随央行2015年14号文发布通知,明确银监会存贷比口径保持不变,不随央行变化而改变。
取消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之后,预计银监会和央行的存贷款统计口径会再次一致。此外央行对于新纳入的各项同业存款存款准备金率很可能上调,改变目前为零的状态(为对冲流动性收缩影响也可能降准)。
二.为什么说存贷比可以取消
这是由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决定的。传统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单一,控制存贷比可以有效地对特定时期的资产和负债构成进行约束,确保银行有足够的非同业客户资金为作为贷款资金的来源(funding);
但在当前环境下,其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1.存贷比只是将负债端的存款和资产端的贷款粗暴对比,不考虑存款和贷款期限结构,不考虑存款不同来源的流动性差异。如高净值个人和普通个人存款差异,本外币汇存款差异,个人和企业存款差异,有、无业务往来的关联存款差异。
对中小银行发展形成约束,不利于银行业多样化竞争格局;客户存款高度依赖支付清算网络,提供现金管理,托管,理财等多样化的产品服务;所以5大行和邮储以及大型股份制银行压力较小,而沿海发达城市的中小银行负债业务上则天然没有优势;但是从企业融资和服务需求看,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是必要的。存贷比作为一个监管红线强迫所有银行都去大力发展客户存款业务,笔者认为这扭曲了特定银行的自身业务模式。
2.实际催生了不规范的信贷资产表外化,目前主要是通过不规范表外理财,以及通过同业代付和票据转让的会计不规范处理隐藏信贷。
3.巴塞尔III中关于流动性的新规,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暂时尚未正式引入国内)从更细致的角度为监管机构提供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信息和状况。如流动性覆盖率,重点考察30天内融资的稳定性,通过一个量化指标”流失率”来衡量“稳定性”。越是不稳定的融资,监管机构规定“流失率”越高。重点考虑是否有央行或政府提供的有效存款保险;零售(更稳定)还是批发贷款(欠稳定);企业存款中划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是否有清算,托管或现金管理功能(如果有提供这些服务,那么存款更稳定)。如果抵押融资,根据抵押资产质量和波动性来确定其稳定性,抵押资产质量越高,监管“流失率”越低。通过模拟未来30天“流失”的融资是否高于流入的现金。
尤其是净稳定融资比例对存贷比的替代性更强,但最后修订版规则尚未正式发布,预计银监会将很快出台国内实施细则。
4.同业融资的比例限制,2014年规范同业业务的127号文引入了新的同业融资比例限制: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需要注意这里的同业融资不包括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同业CD等。
笔者没有用国外没有存贷比指标这样的说辞来作为取消存贷比的依据。这样的思维过于定式,因为每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特征和市场结构存在差异,而且部分发达国家也有类似存贷比指标(如何批发融资比例,资产/核心负债比例等)。
三、取消存贷比业务影响
1.流动性管理
取消贷存比能否释放流动性:这需要在不同情境下进行分析,静态微观角度看,贷存比降低或调整所释放的是银行放贷能力,对单个银行绝非是流动性释放,这种放贷能力释放之前银行手上就有充足流动性(自由可支配资金),所以取消存贷比约束,银行如果更多资金投资信贷资产,就有更少的资金投资于非信贷市场如债券、同业拆借等。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债权和同业拆借投资的流动性好于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所以整个银行的资产端流动性可能是降低的。
但宏观角度动态看,如果整个银行体系在存贷比取消后都加快贷款发放步伐,那么货币创造的速度和杠杆会明显加大,盘活存量货币的目标得以实现,这个情形下,显然放松存贷比相当于整个央行造血能力增强,无论是银行体系还是整个社会都将享受“造水”之后的流动性狂欢。
最终这些释放出来的放款能力能否真的进入信贷循环领域(监管层一直高喊的口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仍然受到很多因素制约。监管政策上还有资本充足率、央行的信贷额度控制、外管局关于外币的贷存比约束、2000亿以上的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LCR(目前对国内银行基本不构成约束),同时,更加复杂的是商业环境,商业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合格放款客户。
2.业务角度看
取消存贷比后,是否意味着银行就可以“超贷”,即依靠同业存款/拆入或发行金融债融资进行发放贷款,导致最终整个银行的客户贷款大于一般存款。
对个别银行完全有可能,只要其他流动性指标允许,超贷并不妨碍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尤其在当前的政治背景下,估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信贷资产投放风险偏好较高的银行但同时负债经营能力较弱,完全可以通过同业融资或发行同业CD或金融债(成本较高)进行融资。当然同业融资(包括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回购,跨境同业代付委托方)仍然受127号文限制,只能占总负债1/3。
是否发生整体银行业超贷,笔者认为关键看定义。首先需要定义“一般存款”和“客户贷款”;如果货币基金、证券保证金的存放也都纳入“一般存款”范畴,整体超贷就不可能发生。不排除未来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扩张并侵蚀银行负债业务的市场,导致大量个人和中小企业存款改道经过货币基金或其他资管渠道重新进入银行体系,如果从当前银监会“一般存款”定义看,将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失,但未来银监会一般存款跟随央行而改变,则并没有“流失”,只是成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大量低成本活期存款演变为高成本的机构协议存款)。
如果只是在银行同业之间进行资金运作,无法超贷,笔者以2家银行的简单模型为例,于下表进行演示。因为是2家银行市场,所以暂不考虑单一集中度风险。
A银行主要依靠同业资金进行融资,支持其庞大的贷款规模(客户存款只占其总负债的45%,几乎所有资产都用于放贷)。因为127号文的1/3同业融资集中度限制,其同业融资融入最多只能30亿;为支持更高的融出额,必须要通过发行金融债和同业CD,如果这些都是B银行购买,那就是其他同业负债。所以A银行总共50亿的同业负债其实是在挤压B银行的贷款空间。所以最终A+B构成的整个银行体系贷款总额仍然只有114亿,低于客户存款120亿。
当然如果A银行的金融债和同业CD主要是资管产品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则有可能发生超贷,但实质上还是回到上面谈的“客户存款”定义问题,即银行贷款仍然没有超过“客户存款”+“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负债”总额。
更加现实一点的讨论,从资产端看,中国银行业整体资产配置结构过去10多年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货币创造的简单存贷循环已经演变为银行资产端多重配置比如非金融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因为这些资产不纳入“客户贷款”范畴,但只要银行持有同样创造货币(金融服务实体)。
以后揽储压力是否减小?
绝非如此,取消存贷比,只是取消监管层面僵硬的存款贷款比例约束,只能说因为存贷比临时超标而突发揽储的压力将消失。在25%的流动性比例(相对比较容易管理)和流动性覆盖率以及行内的管理指标(比如流动性缺口)允许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灵活运用金融市场工具进行短期调节资产负债的匹配问题。
因此突发揽储和季末年末揽储压力会减小(去年存款偏离度已经减小了这个压力),但对于绝大多数银行而言,揽储压力依旧(平均存款负债成本从2014年各大上市银行年报看仍然比同业负债低100bp以上)。只是高边际成本的存款(高于月均3M银行间拆借成本的存款)将几乎消失,以往之所以出现这种倒挂,主要是因为存贷比在内部FTP定价的时候有一定溢价。
通道出表业务是否从此大幅收缩?
这需要稍微用一点篇幅介绍银行资产出表,银行资产出表顾名思义是将资产挪出资产负债表,从会计准则上的定义可见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其中对银行资产出表有详细规定,笔者不再赘述,其大概体现几个原则:整体性转让原则,无追索权,如有远期回购则回购价格不能是固定价格。
对银行资产端而言出表至少还有另外五层含义:资本充足率意义上的风险资产消失,存贷比意义上的贷款消失,释放央行信贷额度(也称“合意贷款”),贷款损失计提释放(如果是不良资产出表也可以降低不良率);对于一些集中度高的风险资产出表还有降低单一贷款集中度的含义。在不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的模式创新侧重于不同的监管指标,比如2010年和2011年侧重于贷款“消规模”,因为当时央行实施严格的信贷额度控制导致信贷额度奇缺。
将上述“通道”和“出表”两个概念结合起来看,通道业务多数情况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从整个金融体系中实现风险资产“监管指标”的最大程度节约,甚至极端情形就是“消失”;
显然纯粹为降低存贷比而出表的动力会消失,但银行其他出表动力并不会减弱,尤其是资本充足率和损失计提(不良率)。具体实际业务中有多少出表是因存贷比,笔者愿意和业界同仁进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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