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王老吉“(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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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夜微白LOV_M :“
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摘自“(2003)粤高法民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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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摘自“(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案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属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侵权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权利人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二是被控侵权装潢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摘自省高院判决书
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可从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和该装潢是否属于特有装潢两方面予以认定。
——摘自省高院判决书
“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在广东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在凉茶饮料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上述事实进一步佐证说明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具有表彰商品的质量功能,商标的著名与商品的知名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
——摘自省高院判决书
“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是否属于商品的特有装潢。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摘自省高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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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蟆山夫 :本院认为:本案属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侵权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权利人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二是被控侵权装潢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摘自省高院判决书 http://t.cn/zTk4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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