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老吉品牌仲裁结束后。加多宝集团2012年6月1日自编自演,向质检部门举报。佛山实达轩饮料公司生产“王老吉”灌装饮料侵犯了公司的权益。随后,加多宝与当地质监人员一起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获得广药集团授权生产红罐王老吉饮料,不能界定商标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没有采取封查的行动。
据相关人士透露。2012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加多宝二名员工。以所谓“有人违法加工红罐王老吉”为名,向质监部门举报,并与质监人员一起混进位于佛山里水镇的王老吉佛山生产基地,期间多次用手机对红罐王老吉新装的生产过程和质监人员的正常检查过程进行拍摄。被王老吉保卫人员察觉并上前盘问,要求出示证件。得知四人为无证混入涉密厂区拍照后立即报警。警方接警后把四人带回派出所审问。在警方的询问下,四人交代了自己加多宝员工的身份和商业犯罪的行为。警方将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责令四人写了检讨,并将其手机上所有涉及红罐王老吉新装照片悉数删除。而在此之前被这几个加多宝商业间谍发到微博的照片,就被“别有用心”的用户“及时”演绎和炒作成了恶意中伤王老吉的“新闻事件”。
这是一起加多宝赤膊上阵自编自演的“广药集团涉嫌非法生产红罐王老吉被扣查”的闹剧,之前被警方扣留的加多宝员工审讯笔录和检讨都可以要求佛山里水镇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据。
加多宝花招用尽,本质上就是要博取社会的同情,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对合法广药王老吉进行污蔑和阻击。因为加多宝知道1997年广药授权给香港鸿道的不只是“王老吉“这个品牌,还有红色纸包和红色铁罐的独家生产权。现在“王老吉”已经授权终止回归广药。加多宝依然生产的红罐加多宝凉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2003年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二审记录显示如下:
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权判定中,除审查认定权利人的装潢属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外,还应对被控侵权装潢的使用是否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作出判断。如果讼争的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知名商品的程度,则应认定构成侵权,否则,将不构成侵权。
对商品的装潢相同或近似性的判断,是以商品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观察评判的标准。造成与知名商品的“混淆”、“误认”包括已经实际造成混淆、误认和可能造成误认、混淆。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装潢与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装潢进行比较,两者的包装图案基本相同,标识的底色相同,文字的颜色相同,文字的排列近似,虽两者的商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等略有不同,并不影响两者装潢的近似,从整体观察,上诉人生产的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装潢与被上诉人的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装潢风格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在作出的第63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两者虽然图案上的主要文字和细小的文字及图案不同,但其仅为单纯的文字内容的替换,不足以产生显著性的影响;由于两者均采用了极为相似的图案布局和相同的色彩搭配,从而导致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会对一般消费者产生相似的视觉效果,这也佐证说明了两者的高度相似。上述这种高度相似的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将罐装“王老吉”与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相混淆,产生误认、误购的可能,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侵犯。上诉人提出“二十四味”凉茶是广东民间传统凉茶,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能将本案的罐装“二十四味”与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区分的主张,是将“二十四味”凉茶与“王老吉”凉茶名称的区分同本案商品装潢是否近似相混淆,该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2003年加多宝生产王老吉红罐与二十四味红罐判决的先例,加多宝违法生产红罐加多宝凉茶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广药已经委托广州明境律师事务所就加多宝生产红罐凉茶侵犯了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向法院起诉并获立案。红罐装潢是“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独占性,排他性。根据2003年判决的先例,红罐加多宝凉茶必须停止生产,停止侵犯王老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