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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王老吉红罐装潢权之争当年广东高院已解开了这个

(2012-07-22 23: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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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行业研究

     王老吉红罐装潢权之争究竟归广药集团还是加多宝?(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大家解开了这个谜团,并有了很明确的答案。


       1、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是由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所授予。广东高院判决书:1997年2月 13日,变更后的商标权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规定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自 19 7年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合同有效期直至2011年12月 31日止。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该权利后许可东莞鸿道公司予以生产。

       2、两个权利人(指广州羊城药业、广药集团)均许可给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广东高院判决书:根据原告提供,被告认可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可以确认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已经合法由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变更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王老吉”商标权利人变更前后,两个权利人均许可给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王老吉”商标,从上述 1997年的商标许可合同可以看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于1995年开始就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

        3、王老吉凉茶饮料确认为知名商品。广东高院判决书: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是否为知名商品,原告加多宝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知名商品应当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认定知名商品时不能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王老吉”凉茶历史悠久,多年来在国内外市场享有盛誉,在广东及东南亚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并且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凭其可靠的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且“王老吉”商标于1992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2 年4月10日被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品牌推广和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称号、“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茶饮料”称号。对此,被告华力公司也无异议。因此,“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确认为知名商品,那么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作为“王老吉”凉茶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具有不可分离性,并且东莞鸿道公司从1996年已开始使用该装潢,并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因此其亦应是知名商品。“王老吉”罐装凉茶的装潢是否为该商品所持有,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非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可见,认定特有性主要看是否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和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上述两性是相互关联的,并且不需要任何部门认定和授予。本案中原告加多宝公司在其产品“王老吉”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寓意明确,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确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对于仿冒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4、广东高院判决书:特有包装装潢具有与知名商品不可分离的显著特征。原审法院认为,特有包装装潢具有与知名商品不可分离的显著特征,这种显著特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产生对于该装潢排他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排他性使用包装装潢的权利是否产生仅取决于该商品在相关公众和市场中的知名程度,商品达到了一定的知悉度,这种排他性使用装潢的权利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而产生,并自产生之日起归属该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人,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继受。

       5、广东高院判决书再次确认王老吉凉茶饮料确认为知名商品,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可从该商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和该装潢是否属于特有装潢两方面予以认定。首先,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在广东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在凉茶饮料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享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广东地区应属知名商品。“王老吉”商标在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2002年被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品牌推广和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茶饮料”。东莞鸿道公司从1996年开始在罐装凉茶饮料上使用该装潢,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进行产品宣传。上述事实进一步佐证说明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具有表彰商品的质量功能,商标的著名与商品的知名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上诉人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认为“王老吉”商标的著名与使用该商标商品的知名无关及认为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的认定与广东传统的“王老吉凉茶”相混淆,主张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不属知名商品,理由不足;其次,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是否属于商品的特有装潢。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上诉人提交的“加多宝”凉茶饮料罐及其照片及“宝芝林”凉茶饮料罐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及图片,并不能充分证明本案诉争装潢不是“王老吉”凉茶饮料所特有的装潢。上诉人认为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述装潢不属于特有装潢而应属于该类商品通用装潢的理由不成立。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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