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法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5-09 作者:童之伟
宪法最突出的外在特征是其国家根本性,但古希腊、古罗马已出现了初具根本法特征的法律文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根本法观念。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不时谈到“雅典宪法”,当时这是指规定国家机构的根本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到古罗马时代,则已有了与行政长官可自行变更的普通法律不同的、须有保民官参与其事才可变更的关于国家的根本组织的法律。可以说,在欧洲上古时期就已经有了宪法的萌芽。(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不成文宪法当推1688年前后基本形成的英国宪法。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通过、两年后生效的美国宪法;稍后还有法国大革命过程中先后出现的几部宪法。中国人接触和逐步接受近现代宪法观念,是从19世纪末开始的。日本明治维新时期,西方根本法观念传入日本,日本学者参照中国古代文献的提法将根本法译为“宪法”。19世纪80年代,中国改良派、维新派人士提出“立宪法”等主张,其中的宪法二字,就是“出口日本转内销”的结果。到1908年,清王朝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样,宪法一词在中国官方文献上就首次有了根本法的涵义。(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今年正好是中国宪法历史满100年。1912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宪法,但属临时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是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还有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一个《共同纲领》,这是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临时宪法。后来相继产生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已经经过了四次修正。
在一国的全部行为准则中,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与普通法律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都是以最严格的程序、通常都是由制宪主体以2/3以上多数通过的,国民意志最全面、最集中、最权威的反映。毫无疑问,宪法本身的权威高于根据宪法所产生的机构的权威。所以,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制定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宪法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法律,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1.宪法与一定的民主事实相联系,是民主的表现。美国革命家潘恩说过,“一国的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应当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若没有基本的民主事实,就不会真正有宪法。因为,专制统治不需要宪法,最多只需要宪法做摆设,装潢门面。
2.宪法直接限制着最高统治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从根本上说,宪法应该是国民自己的协议,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国民的委托,公共机构有多少权力,如何行使权力,都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来确定。没有宪法根据的公共权力是非法无效的。
3.宪法责任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宪法责任即违宪责任。宪法责任主体一般只能是国家机关和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普通公民只有违法责任没有违宪责任,因为宪法对公民行为的规范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与此相联系,违宪行为即使涉及个人,也往往是职务行为,因此,违宪责任通常表现为政治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是辞职、被免职、被罢免、被弹劾等等。
(摘自昨日《东方早报》作者童之伟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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