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宪法中的财产权(下)
南方都市报
2010-04-04 作者:西闪
西闪
□ 思想光谱
在洛克的论述中,他假设人们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有别于霍布斯所假定的那种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每个人不受他人限制,却要服从自然的“自由状态”。所谓服从自然,就是服从自然规则或自然法(lawofnature)的支配。而自然法的首要规则就是“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中,大多数人能够依靠自己的理性去认识自然法,并遵从它,因为这是良心使然。但是,并非所有人都是良善而理性的,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有遭致他人损害的可能。而对于什么是自然法,大家的理解和认识也会有差异,没有一个权威来评判、裁决和执行。总之,自然状态虽好,但却是脆弱的,并且有诸多不便。那么,怎么保护好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让所有人既能享有这些权利,同时又能和平相处呢?洛克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每个人都与他人达成协议,创建一个他们共同生活在其中的政府,并赋予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种协议就是“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像所有的契约那样,订约人要得到一些东西,就得放弃另一些东西。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承诺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不受限于他人,只服从自然的绝对权力,同意和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所施加的限制。作为回报,每个人则从政府那里得到生命、自由和财产获得保护的安全感。这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在这个理论当中,洛克回答了“为什么需要政府?”这个核心问题——— 创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每个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称这些权利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当政府没有服务于这一目标时,人们有权剥夺其权利并推翻它。在《政府论》里,他甚至认为,创建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他有这样的论述:“未经本人同意,最高权力不能掠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加入社会而丧失了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种十分悖理的事是无论何人也不愿做的。”
洛克的财产权观点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宪法。托麦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说:“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造物主赋予的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所说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今天看来可能多有歧义,在当时意思一点不含糊,那不过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述。当然,因为那个令人生疑的“自然状态”假说,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述存在着一些问题。后来者就此有着诸多讨论。但是在各国宪法中,洛克的财产权观念仍是基础观念之一。因为,围绕着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财产权提供了一个最明确的评判尺度。为此,我们还要做更加细致的探讨。
詹姆斯·M·布坎南说:“财产是自由的保证。”希望每个人都不要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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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下册),(英)约翰·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6月版,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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