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作为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对精算人员的培养、资格认定以及建立保险精算监管系统的工作极为重视,从1995年底开始着手《建立中国寿险业精算报告制度》的课题研究工作,于1997年7月完成。在此基础上于1997年11月提出建立中国保险精算制度工作方案,确定了中国保险精算制度建立的基本思路。为推动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下成立了“中国精算师协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精算筹备组”),负责建立中国保险精算制度的具体工作。
在中国保险精算实务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下,在海外精算团体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精算筹备组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中国保险精算制度建立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在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精算筹备组研究制定了中国精算师考试体系,完成了准精算师考试教材的编写工作;起草了保险精算监管系统中关于人身保险业务的精算规定,对人身保险的条款费率计算、退保金计算以及会计年度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 法、精算假设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研究制定了中国精算师认可制度;组织、推动了中国精算师协会的筹备工作,起草、讨论了有关筹备文件《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国精算师职业道德守则》以及《中国精算师管理暂行规定》等。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后,精算制度建立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l0月9日,首次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同年12月4日至5日在大连举行精算座谈会,会上宣布了获得“中国精算师”资格人员的名单,认可了中国保险业的首批精算师。为下一步实行保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打下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工作,在中国保监会下设立了新的领导机构一一精算工作领导小组,取代原精算筹备组,直接领导和组织中国精算制度的建立工作。
大连精算座谈会是中国保险精算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精算师职业在中国的开始,也预承着中国保险精算制度建立工作的全面实施。
中国精算制度的建立工作得到了许多国际性精算团体的关注,北美精算师协会(SOA),特别是SOA亚洲分会给了我们许多具体帮助和指导,亚洲分会定期就有关精算技术问题与精算筹备组研讨:国际精算师协会(IAA)对中国筹建精算师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关注,支持中国尽快成立精算师的职业团体一一中国精算师协会。精算筹备组在工作过程中,和北美精算师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日本精算师协会等建立了良好关系,中国精算的教育界,实务界对外交流活动也日趋增多,中国保监会和保险精算界派人参加了1998年6月在英国伯明翰召开的第26届国际精算师大会和1999年10月北美精算师协会年会暨成立50周年大会等国际性的精算会议。
二、中国保险精算制度的基本框架介绍
建立中国保险精算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其保险精算监管系统中实行首席精算师签字的精算报告制度,制度本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中国精算师认可制度;②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制度。中国保险精算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了中国的精算师职业制度。
1、中国精算师认可制度
认可制度中国保险业的精算师认可制度是实行考试认可制度。考生通过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全部课程考试,可取得中国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
纵观世界各国,大体有两种精算师认可制度。一是考试认可制度,即设定一系列考试课,无论什么教育背景,只要通过全部考试,即可获得精算师资格。这以北美精算师协会和英国精算师协会的考试最为典型,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有英、美、加、澳、日本等国家。二是学历认可制度,通常在大学设立精算专业,类似于准精算师和精算师水平,分本科和研究生两个阶段,精算专业研究生毕业,即可获得精算师资格。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德、法、意、瑞士、西班牙、荷兰、巴西、墨西哥等国家。这两种制度也有其共同点,一是对保险公司的指定精算师或首席精算师,除要求精算师资格外,还要求最低的精算专业从业年限,强调精算工作业绩。
中国精算教育始于1988年南开大学招收第一届中美联合培养的精算研究生,至今,国内已有近20所院校招收精算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精算教育目前还有迅速发展的趋向。但这些院校师资力量、教学水平差别很大,又没有统一的课程设置标准,如采用学历认可制度,很难控制精算师的质量。有鉴于此,借鉴英、美等国经验,建立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是符合中国现状的。
中国精算师的职业制度基本思路在考试认可制度下,取得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仅是精算师职业制度的开端:①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者,若以精算师名义在商业保险机构执业,还需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注册,在取得精算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②执业的精算师应加入精算师的专业团体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需参加中国精算师协会规定的职业培训,接受其监督管理;③保险公司聘请一名执业精算师作为公司的首席精算师,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首席精算师需经中国保监会的资格审查认可);④首席精算师离职应当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公司解除其首席精算师的职务,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陈述理由,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保险公司精算报告制度
配合中国保险业精算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保监会将逐步建立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制度。在每一经营年度完了,保险公司除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精算财务报告外,还必须提供由公司首席精算师签署的有关精算报告,其基本内容是(1)提供各项准备金评估时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计算方法、并列明各项准备金结果等;(2)公司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分析:(3)模拟、测算不同运营环境下,公司现金流量状况,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
3、保险公司首席精算师制度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有相当完善的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这是这些国家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席精算师担负着保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负责正确评价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及财务稳定性,同时对精算工作的失误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首席精算师对公司财务和偿付能力方面的问题有向公司董事会和保监会报告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重大风险或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该报告应当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首席精算师制度,首席精算师的主要职责是:①组织、领导本公司的精算工作;②签署保险公司对股东、保险监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的精算文件、报告;③每个会计年度完了,以个人名义至少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一份上一会计年度的公司精算报告,并抄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该报告评价公司目前的偿付能力状况,对可以预测的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同时对未来投资、法律、税制和市场的变化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首席精算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过程。在目前的过度期内,暂行精算负责人制度,精算负责人部分履行首席精算师的权利和义务。
4、成立中国精算师协会
西方发达国家在十九世纪就成立了精算师协会,到现在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不光在保险行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都树立了崇高的威望,西方精算师协会对精算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对精算师的管理职责。
中国保险精算教育及精算应用在这十几年中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已培养和储备了一批精算专业人员,首批中国精算师的认可为精算师协会的成立奠定了基础,精算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向中国民政部申请成立中国精算师协会。鉴于中国精算师协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组织,将从事一些极具开创性的工作,其职责和动作方式完全不同于现有的保险社团组织(如“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因此将按国际惯例独立设立,而不能依附于其它保险社团组织。
未来的中国精算师协会将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组织,将履行以下职责:①受中国保监会委托,监督、管理从业的中国精算师;②为中国保监会制定精算制度提供技术支持,为执业精算师制定精算实务指引;③负责执业精算师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工作;④制定执业精算师职业守则;⑤举办精算学术会议,促进精算学术研究、交流以及对外交往活动:⑥再版年报、期刊及其它出版物。
中国精算师协会的建立将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件大事,它的建立是实现从业精算师自律管理的开端,使建立我国精算行业的基础设施有了技术上和组织上的保证。
5、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体系草案的简介
基于高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思路建立考试体系,参考国际著名精算团体的精算师考试内容、国际精算师协会(IAA)提出的精算考试大纲,结合中国精算需要设置考试课程,力求考试体系要求的知识结构和深度与国际上通行的精算师考试制度标准接近。
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准精算师资格考试,第二层次为精算师资格考试。
准精算师考试目的在于考察考生对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和技能的掌握,并涉及基本的保险精算实务,考试课程共设9门,均为必考课程。
精算师考试课程共10门,其中3门必考课程,2门选考课程,考生必须通过3门必考课程、2门选考课程的考试。3门必考课程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运营管理、财务、投资以及中国保险业法规、税收、财务制度等。2门选考课程则为保险业务的不同方向。
考题形式为标准试题和笔答题,考试采用学分制。考生通过全部基础课程考试,获得270学分,可以获得准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精算师高级课程考试共130学分,90学分必考学分,40学分选考学分。考生在通过全部课程的考试后,还需有专业训练要求,考生要请一名资深的中国精算师指导,在专业领域工作两年,并有一篇专业报告,经答辩合格后,方取得精算考试合格证书。
准精算师考试基础课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考试时间 备注
001 数学基础Ⅰ 30 3 必考
002 数学基础Ⅱ 30 3 必考
003 复利数学 20 2 必考
004 寿险精算数学50 4 必考
005 风险理论 20 2 必考
006 生命表基础 30 3 必考
007 寿险精算实务30 3 必考
008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30 3 必考
009 综合经济基础30 3 必考
精算师考试高级课程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考试时间 备注
011 财务 30 3 必考
012 保险法规 30 3 必考
013 资产/负债管理30 3 必考
014 社会保险 20 3 选考
015个人寿险与年金精算实务20 3 选考
016 高级非寿险精算实务20 3 选考
017 团体保险 20 3 选考
018 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20 3 选考
019 投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