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中国媒体人不能不关心的一个事件是:台湾鸿海集团旗下深圳富士康工厂因为《第一财经日报》一记者的曝光文章,而将该记者和一名编委告上法庭并索赔3000万,并已经让地方法院执行了资产冻结,此举使这两位记者顿时无家可归了(我想差不多是这个情况)。
我觉得,富士康敢于这么做的原因可能有三:
一、里面可能有些在富士康看来立得住的理由;二、之前国内曾经发生过类似的诉讼,也有企业胜诉的情况;三、3000万足于让任何一个中国媒体记者破产,甚至让某个媒体关门。
富士康真的是在这么想吗?我觉得它至少那么想过。
但是它忘了,它告的不仅仅是两个记者(记者在自己在所的媒体上发表工作性的文章,其作品完全属于职务作品,代表的是媒体而不是个人),也不仅仅跟《第一财经日报》有关,它是在把中国媒体的监督权拿到法庭上去比价。名誉受损失,它完全可以去告媒体。假如报道确实有误,媒体败诉,媒体就应该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补偿一定数量的名誉损失。但索赔3000万(足于让任何一个中国媒体记者破产,甚至让某个媒体关门),还提前动用地方法院的力量,冻结个人资产,那明摆着是不想用正常的路径,来获得媒体的赔礼道歉了,而是想给媒体一个警告:你如不承认,我就让你倾家荡产。
它是这么想了,也是这么做了。但,中国媒体正常的监督权,会在这3000万面前丢失吗?
我们会继续关注法院方面的态度,更会关注富士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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