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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银行不良贷款清收业务工作方案书

(2009-01-12 22:03:41)
标签:

法律

不良贷款

借款人

律师

陈浩军

杂谈

分类: 律师文书篇

律师参与银行不良贷款清收业务

长沙陈浩军律师--专业建筑、房地产律师

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chjlawyer 

 

长沙市商业银行瑞昌支行:

为协助贵行作好不良贷款业务清收工作,防范和规避银行信贷资产出现损失,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陈浩军律师拟向贵行提供针对不良贷款法律清收的专项法律服务。现将律师参与不良贷款业务法律清收的工作方案报请贵行审阅。

一、律师参与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重要性。

对于银行而言,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避免银行信贷资产出现损失,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一直是银行贷款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银行生死存亡的一道屏障。以前,商业银行对出现不良的贷款业务,单纯交由银行内部信贷人员予以清收,而信贷人员由于清收工作经验不足,专业性不强,清收时间不够,清收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导致清收效果不甚理想,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不良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从关注类恶性转化为损失类。近段时间以来,不少商业银行顺应市场专业化的特点,及时调整观念,积极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机制,将关注类以上的不良贷款交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清收,借助律师的特殊身份优势,专业性优势,诉讼资源优势,以及工作成效与利益相互挂钩的市场规律,即控制了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人力、财力成本,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效果。

二、本所律师参与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优势。

律师参与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效果的好与坏,关键在于从事此项工作的律师本人。该律师是否有相应的工作经验,是否已形成符合银行清收工作所特有的模式,律师的工作责任心强不强,职业道德高不高,律师的诉讼资源是否丰富,就是衡量律师清收工作效果的标准。

本所陈浩军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已有十年,工作经验相当丰富,责任心非常强,并已积累了较多的诉讼资源。特别是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一直在贵行从事贷前资信调查和贷后清收工作,且效果十分明显,一直深受贵行领导和信贷人员的肯定和好评。近期,陈浩军律师一直坚持从事专业化的清欠工作,以团队化的模式运作,手下固定有5名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分工协作,流水式作业,即提高了清欠的数量,也保证了清欠的效果。现该律师已包揽了湖南磁电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牛力混凝土厂、湖南新生水泥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银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欠款清收工作,均取得委托单位的信任和好评。

三、律师参与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合作方式

律师与银行采用“全风险代理”的合作方式,即银行只负责将不良贷款的业务单交给承办律师,由承办律师负责垫付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及拍卖费用、办案费用等,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用银行不负责支付,由律师自行向当事人收取,但银行应负责协助律师收取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二)清收方式

1、电话清收。承办律师收到银行的不良贷款业务派遣单后,先电话催收一次,或约借款人面谈,或电话告知借款人逾期不还的不利后果,给与借款人一定的主动偿还借款的时间。

2、上门清收。在无法与借款人取得电话联系的情况下,利用晚上上门清收,告知不利后果,施加心理压力,督促借款人主动偿还借款。

3、诉讼清收。在借款人未按承办律师指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或者无法联系借款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调解、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的方式,确保银行早日实现债权。

(三)清收的工作模式

采用团队化模式,流水式作业,由我所陈浩军律师负责牵头,带领5名左右的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分工协作,一部分负责找人,一部分负责作文书,一部分负责立案,一部分负责开庭,一部分负责谈判,即保证清收工作的质,又保证清收工作的量。

本方案书谨为长沙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业务提供,本方案书内容不具体、全面之处,还需双方进一步商榷。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陈浩军律师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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