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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诉讼”叫好
据《福建日报》报道,厦门市民林雷以公交车超标排放尾气影响自己健康为由提起公益诉讼,将厦门特运顺联、白鹤、公益3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林雷在诉状中称:“三个被告经营使用的公交车辆因维护保养不善,向空气中排放黑色尾气,毒害了在站台候车的原告身体健康;黑色尾气污染了厦门市空气,损害了原告切身利益。”林雷就此提出三项诉求:第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辖公交车超标尾气排放,使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第三,赔偿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两度对此案开庭审理。
作为一名厦门市民,我为林雷提起的“公益诉讼”鼓掌叫好。因为林雷不是为个人权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众利益。这是非常典型的“公益诉讼”。
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是丘建东提起的“三诉邮电局”案: 1996年1月4日,丘建东来到龙岩市法院立案大厅,诉龙岩市邮电局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优惠规定,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后经法院院长约谈,丘撤回了诉状;7天之后,丘再递诉状,起诉理由是电话亭未整改。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丘却出人意料地当庭又撤回了起诉;1997年1月4日,丘先后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和西城区法院,诉北京市电话局及两个公话亭多收0.55元,索赔1.10元。结果,法院判决一胜一败。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代表的是广大民意。在当下这个转型性社会,仅靠政府部门出台规定、措施,难以应对涉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与社会保障等众多领域的“民生之困”。因此,非常需要一些民间有识之士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这样做,既有利于社会公民法治意识的塑造,也有利于成熟社会的形成。
公益诉讼是公共利益的有效救济路径。由于政府自身利益有可能扭曲公众利益,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诉求又空前高涨,政府这一单一渠道来维护公益不能满足要求时,公益诉讼就应运而生。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构建和谐社会,注重公民利益是关键,保护公益是必需。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