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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007-08-19 14:41:10)
标签:

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办法

分类: 高中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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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与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同步进行,每学年在高中阶段毕业年级中评选一次。参加学生须是班委(团支部)或校学生会(团委)干部,在区县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按当年高中阶段毕业生总数1% 的比例评选。

 

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班委会(团支部)、校学生会(团委)提出候选人,德育处(政教处)或校团委负责征求被提名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科任老师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班委或团支部组织本班学生投票表决,担任校级学生干部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德育处(政教处)或校团委组织各班有关人员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四、德育处(政教处)或校团委负责汇总后,经校务会讨论决定,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二天。

 

五、填写登记表,报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核。

 

六、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七、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要在显著的位置张榜公布。

 

高中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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