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赵太子事,无考。《正义》于《扁鹊列传》“其后扁鹊过虢”句下注曰:“陕州城,古虢国。又陕州河北县东北下阳故城,古虢,即晋献公灭者。又洛州汜水县古东虢国,而未知扁鹊过何者,盖虢至此并灭也。”《集解》于“虢太子死”句下注曰:“傅玄曰:‘虢是晋献公时,先是百二十余年灭矣,是时焉得有虢?’”《索隐》曰:“案:傅玄云:‘虢是晋献所灭,先此百二十余年,此时焉得有虢?’则此云‘虢太子’非也。”《正义》、《集解》、《索隐》三家注对子长《扁鹊列传》所载救治虢太子事均持疑义。但,《索隐》为子长讳,故又曰:“然案虢后改称郭,春秋有郭公,盖郭之太子也。”曲为解说,未释诸疑。晋献公灭虢,事在鲁僖公五年,即前655年。扁鹊救治虢太子,当在虢未灭之前。“三家注”皆为撮合秦越人与赵简子为同时代人而否定救治者乃虢太子,而无虑及此救治虢太子之扁鹊与号称扁鹊之秦越人原非一人,故强为解说,疑其皆误。
望诊齐桓侯事,《史记》本传、《韩非子喻老》、《新序杂事》(卷二)均载。惟《韩非子喻老》改“齐桓侯”为“蔡桓公”。现分考之。
案:关于“齐桓侯”。《集解》云:“傅玄曰:‘是时无齐桓侯。’駰谓是齐侯田和之子桓公午也。”齐有桓侯者二,一为姜姓,一为田姓。姜姓齐桓公,“尸在床上六十七日,尸虫出于户”1、,与望诊齐桓侯者了无干系。田姓者,即田午。裴駰考定此“齐桓侯”为“桓公午”,为考辨此则医案的时间提供了重要线索。但,裴駰之说仍为撮合秦越人与扁鹊为一人而立论。《索隐》赞同其说,以为桓公午与赵简子为同时人:“案:傅玄曰‘是时无齐桓侯’。裴駰云:‘谓是齐侯田和之子桓公午也’。盖与赵简子颇亦相当。”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曰:“梁玉绳《史记志疑》曰:‘赵简子卒时,至齐桓公午立,凡九十三年。何鹊之寿耶?’《文选养生论》李善注,言《史记》自为舛错。《新序》二,仍《史》。《韩子喻老》,讹作蔡。”《史记•六国年表》:“(前386年)田常曾孙田和始列为诸侯,迁康公海上,食一城。”“(前384年)田和子桓公午立。”“(前378年)齐威王因(齐)元年。”据此,则桓公午在位为前384——前378年。《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一》:“(安王)十七年(丙申,前三八五)齐太公薨,子桓公午立。”“(安王)二十三年(壬寅,前三七九)齐康公薨,无子,田氏遂并齐而有之。是岁,齐桓公亦薨,子威王因齐立。”据《通鉴》,桓公午在位为前385年——前379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康公之十九年,田和立为齐侯,列于周室,纪元年。齐侯太公和立二年,和卒,子桓公午立。”据此,桓公午在位为前385年——前380年。《索隐》曰:“《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春秋后传》亦云:‘田午弑田侯及其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与此《系家》不同。”“六年,救卫。桓公卒,子威王因齐立。”《索隐》曰:“案《纪年》,梁惠王十二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则桓公十九年而卒,与此不同。”据《索隐》,则桓侯午在位为前374年——前357年。
桓公午生卒据上文可列表如次:
《史记六国年表》 前384——前378年
《资治通鉴》 前385——前379年
《史记田敬完叔世家》 前385——前380年
《史记索隐》 前374——前357年
据表,桓公午生卒《史记》与《通鉴》基本一致,即前384——前380年。惟《索隐》独标一说,但其所据史实亦颇有分量。
关于“蔡桓公”。“蔡桓公”,即蔡桓侯,名封人,前714——前695年在位。
除上述数则以《史记》本传为主的记载可考扁鹊生活时代外,另有两条记载亦值得重视。
《鶡冠子世贤》曰:
煖曰:“王独不闻魏文王之问扁鹊耶?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耶?’扁鹊曰:‘长兄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于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于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间,而名出闻于诸侯。”魏文侯曰:“善。”使管子行医术以扁鹊之道。
案:此借扁鹊区别医术高下喻治国方略之高下,子长未入《史记•扁鹊列传》。魏文王,当即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
《战国策•秦策二》卷四《医扁鹊见秦武王章》:
医扁鹊见秦武王,武王示之病,扁鹊清除。左右曰:“君之病,在耳之前,目之下,除之未必已也。将使耳不聪,目不明。”君以告扁鹊,扁鹊怒而投其石曰:“君与知者谋之,而与不知者败之,使此知秦国之政也,则君一举而亡国矣。”
案:秦武王名荡,秦惠王之子,在位仅4年,武王之死因举鼎绝膑,非病在耳之前,目之下。扁鹊之谏,乃说秦国选拔才士治国。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以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此策当系此年(前309年)。《史记•扁鹊列传》载扁鹊与赵简子同时,而秦武王距赵简子之卒已近150年。
上述6则史料,时间相距甚远,现列简表如次:
受医长桑君 扁鹊(越人) 无考
诊疾赵简子 扁鹊(越人) 前501年
救治虢太子 扁鹊 前655年之前
望诊齐桓侯(桓公午) 扁鹊 前385——前380年
前374——前357年
望诊蔡桓侯 扁鹊 前714——前695年
扁鹊对魏文王 扁鹊 前445——前396年
扁鹊见秦武王 扁鹊 前309年
详审此表,诸书所载之扁鹊,行医于四世纪至八世纪,决非一人,当无疑义。
中国古代典籍中述及扁鹊者远不止上述数则,但诸书所引,大要在称扬扁鹊医术高超。
《韩非子安危》篇曰:
闻古扁鹊之治其病也,以刀刺骨;圣人之救国也,以忠拂耳。刺骨,故小痛在体而长利在身;拂耳,故小逆在心而久福在国。故甚病之人利在忍痛,猛毅之君以福拂耳。忍痛,故扁鹊尽巧;拂耳,则子胥不失:寿安之术也。病而不忍痛,则失扁鹊之巧;危而不拂耳,则失圣人之意。如此,长利不远垂,功名不久立。
此以扁鹊治疾喻治国之理。
《韩非子喻老》曰:“然则,叔瞻、宫之奇亦虞、郑之扁鹊也,而二君不听,故郑以破,虞以亡。”《新语•术事》曰:“书不必起仲尼之门,药不必处扁鹊之方。”《汉书贾谊传》曰:“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扁鹊,不能为已。”枚乘《七发》亦曰:“虽令扁鹊治内,巫咸治外,尚何及哉!”《淮南子•齐俗训》曰:“昔者冯夷得道以潜大川,钳且得道以处昆仑,扁鹊(得道)以治病。”同书卷十八《人间训》曰:“虽有扁鹊、俞跗之巧,犹不能生也。”卷二十《泰族训》曰:“所以贵扁鹊者,非贵其随病而调药,贵其□息脉血知疾之所从生也。“扬雄《解嘲》:“子之笑我玄之尚白,吾亦笑子病甚不遇俞跗与扁鹊也,悲夫!”王充《论衡•别通》曰:“医能治一病谓之巧,能治百病谓之良。是故良医服百病之方,治百人之疾;大才怀百家之言,故能治百族之乱。扁鹊之众方,孰若巧之一技?”《论衡•治期》曰:“既死之后,虽审如巫咸,良如扁鹊,终不复生。”卷二十三《薄葬》曰:“如命穷病困,则虽扁鹊未如之何。”王符《潜夫论》卷五曰:“且扁鹊之治病也,审闭结而通郁滞,虚者补之,实者泻之,故病愈而名显。”葛洪《抱朴子•内篇》卷五《至理》曰:“夫愚夫乃不肯信汤药鍼艾,况深于此者乎?皆曰:俞跗、扁鹊、和缓、仓公之流,必能治病,何不勿死?”“越人救虢太子于既殒,胡医活绝气之苏武,淳于能解颅以理脑,元化能刳腹以浣胃,文挚愆期以瘳危困,仲景穿胸以纳赤饼,此医家之薄技,犹能若是,岂况神仙之道,何所不为?”嵇康《养生论》:“是由桓侯抱将死之疾,而怒扁鹊之先见,以觉痛之日,为受病之始也。”孙楚《为石仲容与孙皓书》曰:“夫治膏肓者必进苦口之药,决狐疑者必告逆耳之言。如其迷谬,未知所投,恐俞附见其已困,扁鹊知其无功也。”这些记载,都特别强调了扁鹊超人的医技。
诸书所载扁鹊之事,时间相距甚远。前人于此早有觉察,《文选》卷53嵇康《养生论》“是由桓侯抱将死之疾,而怒扁鹊之先见,以觉痛之日,为受病之始也”数句之下,李善注曰:“《韩子》曰:扁鹊谓桓侯曰:君有疾腠理,犹可汤熨。桓侯不信。后病,迎扁鹊,鹊逃之。桓侯遂死。《史记》曰:扁鹊疗简子,东过齐,见桓侯。束皙曰:齐桓在简子前且二百岁。小白后无齐桓侯。田和子有桓公午,去简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史记》自为舛错。韦昭曰:魏无桓侯。臣瓒曰:魏桓侯。《新序》曰:扁鹊见晋桓侯。然此桓侯,竟不知何国也。”崇贤之注向以博雅谨严闻名学林,但其注亦不辨扁鹊诊桓侯事,其因盖将扁鹊与秦越人撮合为一所致。
学界对司马迁所说秦越人即扁鹊之说亦持有不同意见。他们以为历史上的扁鹊是一位古代名医。日本医师滕惟寅《扁仓公传割解》卷上曾加辩解云:“扁鹊,上古之神医也。周秦间凡称良医,皆谓之扁鹊,犹释氏呼良医为耆婆也。其人,非一人也。司马迁泛摭古书称扁鹊者,而为之传,其中载医验三条,文体各异,可以证焉。其受术于长桑君,治虢太子病,及著《难经》者,秦越人之扁鹊也;其诊赵简子者,见齐桓侯者,《国策》所谓骂秦武王者,《鶡冠子》所谓对魏文侯者,又为李醯所杀者,皆别一扁鹊也。后世笺注家,反疑年代龃龉,曲为之说,陋矣。”此说严格区分秦越人与扁鹊,认为秦越人只不过是上古名医号“扁鹊”者中的一位,而扁鹊则是上古名医之通称。但,滕惟寅之说,亦颇杂乱,未可全据。日本学者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曰:“扁鹊,古良医名。后世遂称良医曰扁鹊,犹称相马者曰伯乐也。其人既非一,时代亦异。史公误采古书所记扁鹊事迹,凑合作此传,宜矣其多乖错,诸亦为之说。”
但是,亦有学者不赞成此说。他们认为:如果周秦间良医俱称扁鹊,为什么与秦越人生活于同一时代的医和、医缓未被称为扁鹊?因此,周秦间凡良医具称扁鹊的说法缺乏根据。扁鹊只是秦越人一人的称号。《史记》为秦越人立传,亦采用他的绰号,这正如《史记》中的“万石君”本是张叔,不书其姓名而用其绰号,齐国的田文用“孟尝君”之号,秦惠王的弟弟用“樗里子”之号一样。此外,淳于意曾任太仓令,即称“太仓公”。上述数人,《史记》立传时俱以号称,故而为秦越人立传,亦以号称。但是,滕惟寅“其人,非一人也”与泷川“其人既非一,时代亦异”之论,仍不失为有见解之言。
当今学界多认为:扁鹊是传说中上古时代的一位名医,秦越人与其相类,后用以称秦越人,以示尊崇。
上述诸说,持论如何勿论,相同者一,即长期以来,无论史学界,文学界,中医学界,均未能从文化本质上揭示扁鹊与秦越人之间的关系。视扁鹊与秦越人为一体,扁鹊即秦越人,秦越人即扁鹊,固与笔者所说相距甚远;即视扁鹊与秦越人非一人者,亦仅仅区分了传说中的扁鹊与现实中的秦越人,仍未能从历史文化的本质上对二者加以区分。(未完待续)
望诊齐桓侯事,《史记》本传、《韩非子喻老》、《新序杂事》(卷二)均载。惟《韩非子喻老》改“齐桓侯”为“蔡桓公”。现分考之。
案:关于“齐桓侯”。《集解》云:“傅玄曰:‘是时无齐桓侯。’駰谓是齐侯田和之子桓公午也。”齐有桓侯者二,一为姜姓,一为田姓。姜姓齐桓公,“尸在床上六十七日,尸虫出于户”1、,与望诊齐桓侯者了无干系。田姓者,即田午。裴駰考定此“齐桓侯”为“桓公午”,为考辨此则医案的时间提供了重要线索。但,裴駰之说仍为撮合秦越人与扁鹊为一人而立论。《索隐》赞同其说,以为桓公午与赵简子为同时人:“案:傅玄曰‘是时无齐桓侯’。裴駰云:‘谓是齐侯田和之子桓公午也’。盖与赵简子颇亦相当。”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曰:“梁玉绳《史记志疑》曰:‘赵简子卒时,至齐桓公午立,凡九十三年。何鹊之寿耶?’《文选养生论》李善注,言《史记》自为舛错。《新序》二,仍《史》。《韩子喻老》,讹作蔡。”《史记•六国年表》:“(前386年)田常曾孙田和始列为诸侯,迁康公海上,食一城。”“(前384年)田和子桓公午立。”“(前378年)齐威王因(齐)元年。”据此,则桓公午在位为前384——前378年。《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一》:“(安王)十七年(丙申,前三八五)齐太公薨,子桓公午立。”“(安王)二十三年(壬寅,前三七九)齐康公薨,无子,田氏遂并齐而有之。是岁,齐桓公亦薨,子威王因齐立。”据《通鉴》,桓公午在位为前385年——前379年。《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康公之十九年,田和立为齐侯,列于周室,纪元年。齐侯太公和立二年,和卒,子桓公午立。”据此,桓公午在位为前385年——前380年。《索隐》曰:“《纪年》‘齐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后十年,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春秋后传》亦云:‘田午弑田侯及其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与此《系家》不同。”“六年,救卫。桓公卒,子威王因齐立。”《索隐》曰:“案《纪年》,梁惠王十二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则桓公十九年而卒,与此不同。”据《索隐》,则桓侯午在位为前374年——前357年。
桓公午生卒据上文可列表如次:
《史记六国年表》 前384——前378年
《资治通鉴》 前385——前379年
《史记田敬完叔世家》 前385——前380年
《史记索隐》 前374——前357年
据表,桓公午生卒《史记》与《通鉴》基本一致,即前384——前380年。惟《索隐》独标一说,但其所据史实亦颇有分量。
关于“蔡桓公”。“蔡桓公”,即蔡桓侯,名封人,前714——前695年在位。
除上述数则以《史记》本传为主的记载可考扁鹊生活时代外,另有两条记载亦值得重视。
《鶡冠子世贤》曰:
煖曰:“王独不闻魏文王之问扁鹊耶?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耶?’扁鹊曰:‘长兄于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于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于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间,而名出闻于诸侯。”魏文侯曰:“善。”使管子行医术以扁鹊之道。
案:此借扁鹊区别医术高下喻治国方略之高下,子长未入《史记•扁鹊列传》。魏文王,当即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
《战国策•秦策二》卷四《医扁鹊见秦武王章》:
医扁鹊见秦武王,武王示之病,扁鹊清除。左右曰:“君之病,在耳之前,目之下,除之未必已也。将使耳不聪,目不明。”君以告扁鹊,扁鹊怒而投其石曰:“君与知者谋之,而与不知者败之,使此知秦国之政也,则君一举而亡国矣。”
案:秦武王名荡,秦惠王之子,在位仅4年,武王之死因举鼎绝膑,非病在耳之前,目之下。扁鹊之谏,乃说秦国选拔才士治国。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以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此策当系此年(前309年)。《史记•扁鹊列传》载扁鹊与赵简子同时,而秦武王距赵简子之卒已近150年。
上述6则史料,时间相距甚远,现列简表如次:
受医长桑君 扁鹊(越人) 无考
诊疾赵简子 扁鹊(越人) 前501年
救治虢太子 扁鹊 前655年之前
望诊齐桓侯(桓公午) 扁鹊 前385——前380年
前374——前357年
望诊蔡桓侯 扁鹊 前714——前695年
扁鹊对魏文王 扁鹊 前445——前396年
扁鹊见秦武王 扁鹊 前309年
详审此表,诸书所载之扁鹊,行医于四世纪至八世纪,决非一人,当无疑义。
中国古代典籍中述及扁鹊者远不止上述数则,但诸书所引,大要在称扬扁鹊医术高超。
《韩非子安危》篇曰:
闻古扁鹊之治其病也,以刀刺骨;圣人之救国也,以忠拂耳。刺骨,故小痛在体而长利在身;拂耳,故小逆在心而久福在国。故甚病之人利在忍痛,猛毅之君以福拂耳。忍痛,故扁鹊尽巧;拂耳,则子胥不失:寿安之术也。病而不忍痛,则失扁鹊之巧;危而不拂耳,则失圣人之意。如此,长利不远垂,功名不久立。
此以扁鹊治疾喻治国之理。
《韩非子喻老》曰:“然则,叔瞻、宫之奇亦虞、郑之扁鹊也,而二君不听,故郑以破,虞以亡。”《新语•术事》曰:“书不必起仲尼之门,药不必处扁鹊之方。”《汉书贾谊传》曰:“失今不治,必为锢疾,后虽有扁鹊,不能为已。”枚乘《七发》亦曰:“虽令扁鹊治内,巫咸治外,尚何及哉!”《淮南子•齐俗训》曰:“昔者冯夷得道以潜大川,钳且得道以处昆仑,扁鹊(得道)以治病。”同书卷十八《人间训》曰:“虽有扁鹊、俞跗之巧,犹不能生也。”卷二十《泰族训》曰:“所以贵扁鹊者,非贵其随病而调药,贵其□息脉血知疾之所从生也。“扬雄《解嘲》:“子之笑我玄之尚白,吾亦笑子病甚不遇俞跗与扁鹊也,悲夫!”王充《论衡•别通》曰:“医能治一病谓之巧,能治百病谓之良。是故良医服百病之方,治百人之疾;大才怀百家之言,故能治百族之乱。扁鹊之众方,孰若巧之一技?”《论衡•治期》曰:“既死之后,虽审如巫咸,良如扁鹊,终不复生。”卷二十三《薄葬》曰:“如命穷病困,则虽扁鹊未如之何。”王符《潜夫论》卷五曰:“且扁鹊之治病也,审闭结而通郁滞,虚者补之,实者泻之,故病愈而名显。”葛洪《抱朴子•内篇》卷五《至理》曰:“夫愚夫乃不肯信汤药鍼艾,况深于此者乎?皆曰:俞跗、扁鹊、和缓、仓公之流,必能治病,何不勿死?”“越人救虢太子于既殒,胡医活绝气之苏武,淳于能解颅以理脑,元化能刳腹以浣胃,文挚愆期以瘳危困,仲景穿胸以纳赤饼,此医家之薄技,犹能若是,岂况神仙之道,何所不为?”嵇康《养生论》:“是由桓侯抱将死之疾,而怒扁鹊之先见,以觉痛之日,为受病之始也。”孙楚《为石仲容与孙皓书》曰:“夫治膏肓者必进苦口之药,决狐疑者必告逆耳之言。如其迷谬,未知所投,恐俞附见其已困,扁鹊知其无功也。”这些记载,都特别强调了扁鹊超人的医技。
诸书所载扁鹊之事,时间相距甚远。前人于此早有觉察,《文选》卷53嵇康《养生论》“是由桓侯抱将死之疾,而怒扁鹊之先见,以觉痛之日,为受病之始也”数句之下,李善注曰:“《韩子》曰:扁鹊谓桓侯曰:君有疾腠理,犹可汤熨。桓侯不信。后病,迎扁鹊,鹊逃之。桓侯遂死。《史记》曰:扁鹊疗简子,东过齐,见桓侯。束皙曰:齐桓在简子前且二百岁。小白后无齐桓侯。田和子有桓公午,去简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史记》自为舛错。韦昭曰:魏无桓侯。臣瓒曰:魏桓侯。《新序》曰:扁鹊见晋桓侯。然此桓侯,竟不知何国也。”崇贤之注向以博雅谨严闻名学林,但其注亦不辨扁鹊诊桓侯事,其因盖将扁鹊与秦越人撮合为一所致。
学界对司马迁所说秦越人即扁鹊之说亦持有不同意见。他们以为历史上的扁鹊是一位古代名医。日本医师滕惟寅《扁仓公传割解》卷上曾加辩解云:“扁鹊,上古之神医也。周秦间凡称良医,皆谓之扁鹊,犹释氏呼良医为耆婆也。其人,非一人也。司马迁泛摭古书称扁鹊者,而为之传,其中载医验三条,文体各异,可以证焉。其受术于长桑君,治虢太子病,及著《难经》者,秦越人之扁鹊也;其诊赵简子者,见齐桓侯者,《国策》所谓骂秦武王者,《鶡冠子》所谓对魏文侯者,又为李醯所杀者,皆别一扁鹊也。后世笺注家,反疑年代龃龉,曲为之说,陋矣。”此说严格区分秦越人与扁鹊,认为秦越人只不过是上古名医号“扁鹊”者中的一位,而扁鹊则是上古名医之通称。但,滕惟寅之说,亦颇杂乱,未可全据。日本学者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曰:“扁鹊,古良医名。后世遂称良医曰扁鹊,犹称相马者曰伯乐也。其人既非一,时代亦异。史公误采古书所记扁鹊事迹,凑合作此传,宜矣其多乖错,诸亦为之说。”
但是,亦有学者不赞成此说。他们认为:如果周秦间良医俱称扁鹊,为什么与秦越人生活于同一时代的医和、医缓未被称为扁鹊?因此,周秦间凡良医具称扁鹊的说法缺乏根据。扁鹊只是秦越人一人的称号。《史记》为秦越人立传,亦采用他的绰号,这正如《史记》中的“万石君”本是张叔,不书其姓名而用其绰号,齐国的田文用“孟尝君”之号,秦惠王的弟弟用“樗里子”之号一样。此外,淳于意曾任太仓令,即称“太仓公”。上述数人,《史记》立传时俱以号称,故而为秦越人立传,亦以号称。但是,滕惟寅“其人,非一人也”与泷川“其人既非一,时代亦异”之论,仍不失为有见解之言。
当今学界多认为:扁鹊是传说中上古时代的一位名医,秦越人与其相类,后用以称秦越人,以示尊崇。
上述诸说,持论如何勿论,相同者一,即长期以来,无论史学界,文学界,中医学界,均未能从文化本质上揭示扁鹊与秦越人之间的关系。视扁鹊与秦越人为一体,扁鹊即秦越人,秦越人即扁鹊,固与笔者所说相距甚远;即视扁鹊与秦越人非一人者,亦仅仅区分了传说中的扁鹊与现实中的秦越人,仍未能从历史文化的本质上对二者加以区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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