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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英雄,也有权利(2000年3月24日中青报)
(摘要)
大庆市两级法院对“未能与歹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建行职员姚丽做出恢复公职的判决,这一个判例对于中国的法治和道德文明,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我们应该看到,人们所期待于法院判决的,根本就不是要“判”一个人是英雄还是狗熊,而是要判这一个人在生命受到威胁之下的选择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应不应该受到责罚;而我们现在所关注的焦点,也不是建行出了一个英雄还是出了一个狗熊,而是社会把一个人的生命和另外一些人的财产看得哪一个更重。
……银行职员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不是公安,不是战士,一个普通的职业不能规定公民必须有付出生命的义务。
……
与人的生命相比,财务本身没有什么更神圣的意义,无论它们属于私人、集体,还是国家,把财务看得重于生命,是价值评价尺度的扭曲。……文明进步就包含着道德更新,其中就必然包含着尊重生命的命题。没有把人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的道德,就没有道德。
……即使自己愿意付出生命,也不能将付出生命的尺度强加于他人;
……一个没有处于险境中的人没有做的事情,不能责难一个身处险境中的人必须去做。这不是一个苛刻的标准,而只是为了我们这个社会能有更多的真的东西:真的选择,真的行动,而不是假的道德尺度。如果说,姚丽的选择是应该受到谴责的,那么至少真的能够在她那一刻付出生命的人,才有资格谴责她。一个社会的良心、宽容,只有这样才能生长,否则就只有严酷和虚伪。
……在今天,我们应该承认,不是英雄,也有权利。这个权利不是一个银行职员的特定权利,而是普通人在临难时刻保住自己生命的权利。姚丽需要的不是表彰,而只是公正。
(作者马少华,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新闻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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