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志的框架建议
| 分类: 日志游记 |

地名志框架
图片
序言
凡例
目录
概述
大事记
正文
一、自然地理实体:山、河、湖、岛、湿地、平原等名称
二、行政区域和居民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等区域名称和自然村、片村等居民点名称;
三、街路巷名称;
四、住宅区、楼宇:住宅小区和具有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
五、公园和自然保护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碑塔等名称;
六、经济区域:开发区、工业区和农、林、牧、渔区等名称;
七、道路交通设施: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桥梁、隧道、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城市交通场站等名称;
八、水电设施:水库、堤坝、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发电站等名称;
九、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丛录
索引
后记
——————————
附录:地名的范围
1979年《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
1986年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1996年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2012年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湖、海、岛、滩涂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谷、海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省、市、县、自治区、区、乡、民族乡、镇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地区、街道、村、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十五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铁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锚地、码头、水库、海塘、江堤、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2014年仙居县政府《仙居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城范围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包括:
(一)山、河、湖、岛、湿地、平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等区域名称;
(三)开发区、工业区和农、林、牧、渔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桥梁、隧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城市交通场站等道路交通设施名称;
(五)水库、堤坝、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发电站等水电设施名称;
(六)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烈士陵园、纪念碑塔等名称;
(七)自然村、片村等居民点名称;
(八)住宅小区和具有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
(九)门楼牌号;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
2022年《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