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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十年前或者更早的断案,法庭科学发展还很初步,目击者或者受害者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法官或者陪审团基本上就是根据目击者的证词做出最后的判断。但目击者的证词不一定是准确的。美国海军和耶鲁大学的一项合作研究表明在警察给予压力的条件下,目击证词只有49%的正确率,也就是一半是错的;如果给目击者比较宽松的环境,他们的证词正确率可以提高到76%左右,差不多还有1/4的人要被冤枉。随后法庭科学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DNA证据,视频分析,微量痕迹分析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或者纠正了目击者们的错误。下面说两个DNA证据否定目击者证词的早期案例。
1987年旧金山发生了两起强奸案,受害的两位女性对罪犯的描述一致,都是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身高约5英尺7英寸,随后通过两位受害者描述得到的罪犯头像非常一致,警察自然也怀疑这两起案件是同一人所为。根据头像,警察很快就抓到了一位嫌疑犯,并让受害者去指认。其中一位受害者毫不犹豫的指认出他并非常肯定他就是罪犯。幸好那时候已经有DNA技术了,辩方律师要求做DNA测试并与犯罪现场的DNA比对。结果很明显,DNA对不上,受害者认错人了,随后案子死活找不到其他疑犯,只好暂时搁置。但是不管怎么样,DNA证据的确表明了两起案件是同一个人犯案。两年后,在同一地区又发生一起强奸案,而且罪犯的DNA与1987年的两起案件一致。警察动作迅速,很快就抓到一位嫌疑人,Armando Quintanilla,他的相貌正好与两年前的那张头像非常相似。DNA证据的结果也表明Quintanilla就是这三起强奸案的罪犯。
另外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强奸案发生在1990年。一名叫Carol Sanders的单亲妈妈和她7岁的女儿居住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8月7日晚,Sanders睡在厅里的沙发床上,突然她感觉到有人压在她身上,罪犯太强壮,Sanders反抗毫无作用。因为罪犯拉了一个枕头把Sanders的眼睛挡住,所以Sanders看不到是谁在攻击她。当罪犯逃离现场后,Sanders报了警,她对警察说她非常肯定强奸她的就是她以前的男朋友John Davis。他们俩最近几个月关系不好,经常争吵,Davis还在他情绪不好时候会攻击她。此外Sanders说罪犯强奸她是吻她的方式也让她肯定罪犯就是Davis。基于这些证词,经常逮捕了John Davis。不过Davis坚决否认自己强奸过Sanders,DNA证据也肯定了Davis的说法。随后Davis提供给警察一条可能的线索,在Davis被关押期间,他认识了一名叫Gregory Ritter的罪犯。Ritter曾经是Carol Sanders的一位女性朋友的男朋友。当Davis提到自己是因为Sanders被强奸也被抓的时候,Ritter脸上露出诡异的笑容。根据这一点警察试着调查了Gregory Ritter。根据Sanders的描述罪犯应该有很盛的胸毛,Ritter的确符合这一点。Davis并没有胸毛,但是警察不会这一点而不拘捕他L。FBI总部在Quantico的实验室做的DNA测试证实Ritter的DNA与犯罪现场的DNA相符。但即使在这么强有力的证据下,Sanders依然坚持说是是Davis强奸了她。法官可不管这一套,判了Ritter 40年的刑。要不是DNA证据的话,可以想象Davis一定麻烦大了。
这两个案子显示受害人的证词有时候也是不准确的,各种科学证据正是用来弥补目击证词的不准确,从而确定谁是真正的罪犯。科学证据有很多种,指纹,DNA,痕迹,化学成分分析,弹痕等等,每一种证据都有其弱点,综合各种证据一起考虑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