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搬家、居住证、《户口登记条例》

(2008-03-08 00:53:00)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书
  这个礼拜忙得紧。

礼拜二搬家。搬家时,丈人丈母娘从外地赶来帮忙。打包费了好些天。叫了一个两吨的车子,费用320。大家什不多,多的就是书,千把本。

搬家公司来了两个人,一个主要负责开车,一个扛包。去新家的路上,与扛包的男子闲聊了几句。男子五十出头,从安徽陆安出来打工。打工收入是每搬一户人家挣20元,一年下来大概一万多一点。听来只能以辛苦来形容。但心底里还是一个老问题,当资本压榨工人的时候,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府应该做些什么?

新家在一个荒僻的地方。房子虽然大了许多,但出行也不便了许多。

今天晚上,突然有人敲门,居然是警察。很久没有跟警察同志如此近距离接触了。警察同志要看我们的居住证。我说我有上海户籍,我老婆有居住证。至于我丈人丈母娘明天就要走了。警察同志的回答让我很新鲜,说在上海居住三天以上就要到派出所办居住证。咋听,都觉得有些荒唐,但俺也不敢跟警察同志多罗嗦,和和气气含糊了过去。

回头上网一查,人家说的还真有点根据,只是我们的警察同志可能把用词给搞错了。有一则看上去挺权威的消息特别澄清这样的误解,认为来沪三天是不需要办居住证的,而且办居住证是有条件的,比如要有半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等等。但是,“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常住地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办理居住登记。但住宿宾馆、旅店、招待所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不必再到社区办理居住登记。” http://news.sina.com.cn/o/2004-10-09/10123861548s.shtml

不是办居住证,但要办居住登记。俺算是有点明白了,不过还是觉得有点不是鸟滋味。虽然警察同志用错了词,但有一件事情是一样的,那就是在上海呆上三天,您好歹要到公安局报个到。否则警察同志说的不含糊,那是要罚款的。

真的有点恐怖啊。俺想,哪方神圣弄了这么一个劳什子的规定。再查那个所谓的《户口登记条例》,居然真的跟有方神圣有关系。那是我们敬爱的毛主席在1958年签的一个法令,全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靠,还不是报到一次,而是两次。如此古老的规定,居然在改革巨变后的今天还在实施,真是令人叹为观止!!

俺查到的这个法律后面还附了一个当时公安部长罗瑞卿同志的一个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338 )说明里特别提到,“三、条例草案中某些带有约束性的规定,同公民的居住和迁徒自由是否有抵触呢? 应该说是没有抵触的。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我们的户口登记制度,就其具体作用来说,不仅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也是直接保护广大人民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就其根本目的来说,它就是为我国人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创造一个幸福的美好的前途而服务的。因此,它不但不会同广大人民的自由有抵触,而且是保护广大人民的自由的。”

罗同志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所以俺这里也不讨论什么迁徙自由,什么人权,什么公权力的扩张等等。但俺还是有一个问题问现在的公安同志们,你们真的打算非常极其严肃认真的执行这个法律吗?

如果是,请问你们怎么操作?不觉得操作很难吗?不觉得这个法律规定的效率是极其低下的吗?虽然,这可能给我们的社会治安带来那么点好处,但不觉得成本很大吗?不要忘记,法律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广州禁摩令虽然让砍手党少了许多,但被牺牲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我们怎么就不提了呢?

如果不是,那么法律的公平、公正又怎么体现呢?

反正俺是一头雾水了。

 本来只想说上两句,不成想又啰嗦了一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