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争油:十年反垄断还未胜利”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70906/jj/jjxw/200709060017.asp
“反垄断法出台是反垄断的起点”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70906/jj/jjxw/200709060020.asp
去年,记得国外的某调查机构评估世界著名品牌的价值,在前10名中,中国的品牌“中国移动”居然榜上有名,而且排到了第四(前三名是微软、通用电气和可口可乐)。如此殊荣,真是令国人振奋。
不过俺是咋也高兴不起来,相反还觉得有点羞耻。人家的大牌子,是靠自由竞争发家致富的,而我们的这个牌子却是靠垄断发家致富的。而且我们的垄断还不是市场培养出来的垄断,而是靠权力建立的垄断,是用权力换来的财富。
这次,我们的《反垄断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但出来后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遮遮掩掩,让人看得很不舒服啊。
(1)《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在我国,问题最多、最严重、民声反映最强烈的垄断就是像中国移动那样的行政垄断。但我们的《反垄断法》第7条居然把他们统统豁免了!真是一个爽啊。
(2)《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得南方周末有一期报道,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私下达成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不过好像最后是不了了之了。达成垄断协议,及时未实施那也是非常严重的垄断行为,而我们的罚款确只有区区的最高50万元。对于那些有垄断能力的大财阀,真的是连挠痒痒也不是啊。
这两天刚看到一本书上讲到,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这个法律现在还有效),里面第2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合谋垄断州际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重罪。
人家100多年前的反垄断法说的好狠啊,即使企图或合谋垄断,那也是重罪啊。
不过,好歹我们的《反垄断法》终于还是出台了,我们要往好里想,就像那片文章的标题,反垄断法出台“只”是反垄断的起点,路还长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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