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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饭馆吃盖浇饭,吃饭的时候,看《青年报》一则报道,消费者因“自带菜肴”与饭店引起争议。
“自带菜肴”有点新鲜,但关于“自带酒水”的争议,在去年争论的颇为热闹。我吃饭的饭馆里,也挂着一个牌子,上书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收30%服务费云云。
对于饭店的这个规定,从我们消费者的角度,好像自然应该反对,似乎是损害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不过由于前一阵在写产品责任法方面的东西,由此联想到,如果我们一味反对这样的规定,其最终结果并非一定对我们消费者有益。
这里不讨论法律问题,只是从浅薄的经济学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么其可能的后果是,由于饭店要维持其固有的利润,那么势必在其他的服务方面,如菜价等,增加服务费用,因此很可能会使不喝酒或不愿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多掏腰包。也就是说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则,会给那些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带来利益,但他们的利益很可能最终是由那些不喝酒或不愿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来买单的。
说的有些罗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