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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仅仅是法律之师吗?

(2017-12-04 14:43:04)
标签:

诉讼与艺术

法理与情理

常规诉讼与艺术诉讼

技术与战术

天理与人情

分类: 所思所想

——汪腾锋律师《律师智胜》序

                刘桂明

  律师仅仅是法律之师吗?

                                      

   拜读多年老友汪腾锋律师发来的书稿之后,我立即想到了前些年读到的一部印象深刻的专著,那就是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之理在法外》。

   付子堂教授认为,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我们需要行万里路,经万件事,从沸腾的法律生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将"生活中的法"同"书本上的法"理性地结合起来。法学理论在继续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应更加青睐实证性的论题。

   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汪腾锋律师这部新作,正是一部将“生活中的法”与“书本上的法”理性结合的杰作。

律师仅仅是法律之师吗?

       
         

   如果说付子堂教授的专著是以"法律与社会"为研究目标,以丰富和发展我们对法律社会学理论的认识。那么,汪腾锋律师这部新作则是以“诉讼与艺术”为研究目标,以提升与拓展我们对律师作为法律之师的职业价值。

   在这部包含行政、刑事及民商事等17个各类案例的经典解析中,无论是叙事释法还是说案论理,都充分记录了本书作者汪腾锋律师积33年执业律师生涯之法律感悟和诉讼心得。在汪腾锋律师33年执业生涯中,从辩护到代理,从刑事到民事,从业务到研究,他认为自己最大的研究成果是,现在社会上通常存在的所有争端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他认为都可以一分为二。为此,他将所有诉讼解决方法都明确区分并界定为:“常规诉讼法”与“艺术诉讼法”两大类。

律师仅仅是法律之师吗?

    对于艺术诉讼法,这些年来他倾注了心血、投入了心力,终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认为,一位律师只有做到将“常规诉讼法”提升到“艺术诉讼法”,才能算是真正体现了《律师法》所要求的“三个维护”,才能算是一位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成功律师。

   可以说,对汪腾锋律师来说,本书既是自己对于诉讼艺术不断探索的经验之作,也是自己对于诉讼艺术不断思考的心得之作,更是自己对于诉讼艺术不断提升的成果之作。在本书中,汪腾锋律师通过详释精巧运用情、理、法成功办理诸多疑难复杂案件纠纷,彰显出艺术诉讼法的功效与价值,从而将艺术诉讼法提炼归纳上升到了一个令人赞叹的理论高度。

    试举一例,比如说在本书的第一个案例中,从陈某娣叙述的支付购画款的过程来看,这是一桩典型的骗财骗色事件。不过,侵权者冯某军很精明,除了陈某娣微信里留下的几段她和冯某军关于购画一事争吵的信息和陈某娣通过银行转账给冯某军的凭证之外,冯某军未给陈某娣留下任何纸质的合同或收据等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娣以买卖合同纠纷将冯某军告上法庭,可以说是无凭无据,肯定会被主审法官驳回,陈某娣追讨回15万的购画款的目的几乎不可能达到。而从表面上来看,几乎没有什么证据能确凿地证明冯某军对陈某娣进行了钱财欺骗和感情欺骗。

    这样的案子确实很难办,但看到陈某娣哭红的双眼,想到她感情受了骗,钱财又遭受了对于她来说可谓巨大的损失,汪腾锋律师觉得冯某军这个男人非常不道德。于是,他率领团队决计争取帮陈某娣把被骗的钱追讨回来!经过用心琢磨,他们独辟蹊径,代陈某娣以追索不当得利为由,将冯某军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冯某军找到很多借口,什么“双方是恋爱关系”、“与陈某娣合作生意”、“ 陈某娣自愿购买油画”等千方百计证明陈某娣转给他的15万元并非其不当得利……

    结果,律师用冯某军的庭辩说辞及与涉案油画相关人士的证言为证据,坐实了冯某军与陈某娣存在买卖油画的合同关系中存在欺诈与不公平的事实,引导出法官当场释明法律提出允许陈某娣变更诉讼请求。在律师的解释下,原告方顺水推舟将案由改为买卖合同纠纷。接着,就以陈某娣是受到冯某军的欺骗后才与之达成所谓油画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判令冯某军返还购画款人民币15万元……

最后,主审法官以冯某军并未能向陈某娣提供真实、完整的关于涉案油画的信息,是利用其专业优势和原告没有经验,致使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明显违反公平、等价的有偿原则,应认定显失公平。因而判决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冯某军返还原告购画款人民币15万元,并依法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至此,在汪腾锋律师实施的“暗度陈仓”的计策下,陈某娣追讨15万元购画款案赢得了完胜!

律师仅仅是法律之师吗?

   由此,我们看到,律师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要有丰厚的社会经验。换言之,既要有专业技巧,更要有专业谋略。

   对成功律师来说,选择谋略就是选择思维的方向。所谓“三十六计”,其实就是一个字:变,就是为何变、如何变、何为变。律师,往往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为了当事人,律师需要不断地变,不断地以谋略求变,从而变复杂为简单,变被动为主动,化不利为有利,化腐朽为神奇。该案中的汪腾锋律师,正是以一个“暗度陈仓”的谋略,先变诉讼案由,再变诉讼请求,最后实现了大逆转,取得了完胜。其实,选择谋略,就是选择思维的眼界,就是选择思维的境界,就是选择思维的目标。在“三十六计”中,不管选择什么谋略,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最终的胜利。但是,任何胜利都是来之不易的。所以,为了最终的胜利,就需要眼界,更需要境界。

律师仅仅是法律之师吗?

   在我看来,汪腾锋律师所主张与追求的诉讼艺术,其实就是一种眼界与境界的完美结合。

   毫无疑问,诉讼首先是一种技术,是一种从知识到技能的技术,是一种怎么说、怎么做的技术;其次,诉讼是一种战术,是一种从知识到水平的战术,是一种为什么需要这么说、为什么必须这么做的战术。最后,诉讼是一种艺术,是一种从知识到智慧的艺术,是一种知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时候不说、知道什么时候该做什么时候不做、知道什么时候这样说什么时候那样做的艺术。汪腾锋律师通过本书隆重推出的诉讼艺术,就是这样一种兼顾过程与结果的出神入化,就是这样一种考虑方式与目标的有机统一,就是这样一种协调让步与执着的相得益彰,就是这样一种实现策略与谋略的叹为观止……

事实上,诉讼之于律师,既是一项必须具备与重视的基础本领,也是一门必须完备与讲究的执业技巧,更是一种从技术过渡到战术并发展到艺术的专业修炼。

律师仅仅是法律之师吗?


  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20年前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开通时每天中午12点40分准就能听到的那句著名的栏目口号:“情理道理、明辨法理,谁是谁非,法断是非”。其实,这里说的“理”,除了情理道理和法理,还有“天理”。所谓“天理”是指一种客观规律,“天”字之加,只是一种修辞,但增添了此种事理的神圣性和恒久性。另外还有“常理”。所谓“常理”是指一种内在规律,也就是指“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于是,又可理解成“心理”,是指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感情,并非仅指个体的特殊感受。可以说是自然为之,平常之理。所以,也可将“常理”理解为平常之情理,也就是一种作为日常所见的事情或者事理,或者说就是一种人情世故。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就有关热点案件强调指出,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规则,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尤其令人赞叹的是,沈德咏大法官还提出了情理法如何实现有机结合的现实问题。他说,人民法院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沈德咏大法官在这里提出的法理情如何实现有机结合的问题,与付子堂教授主张的“法之理在法外”和汪腾锋律师追求的诉讼艺术法,可谓异曲同工。这种异曲同工,其实就是一种最有效的普法,就是一种最有效的法治公开课,就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与感受。

    作为一位执业33年律师生涯的阶段性总结,更作为一位资深律师探讨与分享诉讼艺术的实证性总结,汪腾锋律师奉献的这部新作既有引人入胜的故事性,也有循循善诱的趣味性,还有深入浅出的可读性,更有值得借鉴参考的实用性,相信能得到各类读者的广泛喜爱。可以说,书中的每一个案例,就是一个传奇的故事,就是一次谋略的再现,就是一种情理法完美融合的经典艺术。

    最重要的是,读完本书你会发现,一个高明的律师,绝不仅仅是一位法律之师,而是一位社会之师、谋略之师、艺术之师。

    是以为序。

 

                                           2017年10月18日晨于北京千鹤家园

 

 

关于联合举办“诉讼方法与诉讼思维创新”法律大讲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作者:徐占雄

各位律师:

       为了深圳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提升法律素质技能,交流前沿法律动态,了解掌握最新前沿法律理念与知识,近距离与著名学者教授研讨执业法律问题,解决执业困难,增强深圳律师的执业竞争力。市律协与省律协于2017年12月3日上午在北大深圳研究生院国际会议中心联合举办“诉讼方法与诉讼思维创新论坛”法律大讲堂。大讲堂邀请北大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陈瑞华教授、清华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张卫平教授、东南大学副校长、著名行政法学家周佑勇教授等三名法律大家为深圳律师传递诉讼理论与诉讼技能的最新理念知识,提高深圳律师的诉讼业务能力和水平,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12月3日(周日)上午9:00-12:00。

二、活动地点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国际会议中心(深圳市南山区丽水路2199号)

三、主持人

汪腾锋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四、主讲嘉宾

陈瑞华教授 北京大学刑事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民事法学教授

周佑勇教授 东南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

五、主题

诉讼方法与诉讼思维创新相关主题

六、参加人员

对大讲堂感兴趣的深圳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其他法律界人士。

七、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计4学分,请参会律师携带会员卡刷卡积分或携带执业证签到积分。 

联系人:徐占雄        联系方式:8828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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