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如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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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至条件文意三大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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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说理”首先要解决格式、文意、裁判和制作等四个主要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 公众应理性看待
法制晚报讯(记者 纪欣)2013年12月1至2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在南京举行主题为“法律文书与法治发展”的2013年学术年会,分别就法治建设、司法公正和和谐社会三大主题,以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裁判文书展开深入研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此,研究会副会长刘桂明表示,要从三个方面理解“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首先,就是要讲理、要说理。什么叫说理?“理”是指情理、道理、法理、学理、伦理。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将这五者进行完美的组合。而说理实际上就是法官如何说明和证明在事实、证据这几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为什么会在三中全会公报这样一个党的决定中突出强调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刘桂明认为,因为从十八大开始,新一届领导人在多个场合都特别强调,要让人民群众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面说的所谓感受,就是说理和公开。如果说公开是一种形式的话,那么说理就是一个过程。公开和说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针对如何才能更好地说理这个问题,刘桂明表示,要解决格式、文意、裁判和制作等四个主要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中,要把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贯彻到法律文书的写作与制作当中。“比如说疑罪从无的理念、无罪推定的理念、程序正义的理念,还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薛峰法官以民事裁判文书为考察对象,对当下中国裁判文书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他认为,法官与外界的联系靠的就是裁判文书的水平,人们不只要看法官判得怎么样,更要看法官如何写和说。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对于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后,可能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否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和提升,薛法官表示了忧虑。
他认为,最高法推出这项制度,是想通过倒逼的形式提高法官的素质水平,对于文书上网这项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推进的过程,社会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评价,对法官们给予更多的善待和包容。
薛峰法官表示,由于很多领导仍在用“结案率”对法官们进行考核,因此每年年底判决的案件数量都会比平时更多一些。而法官人手又较为匮乏,因此,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难免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他以自己为例,东城区法院的50多个法官一年要审理1万2千多件案件。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当法官,
同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我国裁判文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薛峰法官举了两个简单的例子,目前我国大量的裁判文书中都在使用“我”这种第一人称。实际上,在诉称里的“我”,辩称里的“我”,以及法院查明里的“我”是三个不同的主体,因此,裁判文书中使用“我”违反了逻辑上的划分。
再以小额诉讼程序为例,该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一项,是简易程序中的一个特别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似乎并不很好。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法官们不知道怎么简化裁判文书,简单了怕说不清楚,法官们往往就会在裁判文书中多说一点,因此失去了“简易”的实际意义。
薛峰法官提出,一些很好的裁判文书,实际上是在叙述事实的过程中论法理,使用的文字里非常含有人情味。裁判文书究竟是该用简明、冷峻的语言来写作,还是应该写得更有人情味一些,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同时,他建议法院应加强审判管理的科学化、资源整合的科学化以及信息手段的科技化,将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降至一个最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