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合理怀疑是一种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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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第20期《民主与法制》封面解读
文/刘桂明
这个问题是什么呢?
通过本刊记者的观察与采访,“本期聚焦”栏目撷取了几个“强奸疑案”,从而将“嫖宿幼女”与“强奸”两个罪名之争及强奸案定罪的证据采信与事实判断,作为一个问号,更作为一个问题,交给了我们的读者。
强奸罪,是一个有时让人喋喋不休、有时叫人欲说还休的话题。为什么呢?一是因为涉及男女私情乃至爱情;二是因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往往单薄而孤立。其中,证据往往只是被害人一方的言辞证据。况且,这个言辞证据还经常会发生前后不一、摇摆不定的情况。
出现在本期《民主与法制》杂志的老刑警30年强奸案难解之疑与大学同学间强奸案之惑,正是属于这种情形。对此,当事人当然不解甚至不服。作为法律人,我们同样都有理由提出质疑、表示怀疑。因为在法律人的嘴里,永远不能说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说在证据上是否能证明一个人有罪。凡是证据能够证明的即视为存在,证据不能证明的将视为不存在。
对法律人来说,质疑是一种基本素质。面对立法的空白与疏漏,面对司法的缺位与乱象,面对公权的肆意与妄为,法律人必须站在法律的高度,立足法治的角度,提出质疑,摆出问题,从而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
对法律人来说,怀疑是一种职业天性。对于具体的个案,法律人应当就程序是否适当完备、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问题,提出意见,表示怀疑。正如一位刑事法官所言:“善于怀疑、合理怀疑应是刑事法官的天性,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只有当合理怀疑被排除时,才能定案,因此刑事法官应该树立善于怀疑的疑问性思维。”于是,具体到个案中,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刑事被告人席上的人是不是本案作案人,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以及起诉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等,均是法官的怀疑对象。
对法律人来说,存疑是一种判断能力。当证据出现瑕疵、程序暴露问题、案件发生疑问,就需要我们将疑问作为一种方案带入解决预案。于是,“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就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常识,更是我们解决存疑的一种共识。
一个红色的问号,表明积重难返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警醒我们,激励我们。如果我们长此以往,疑而不解,势必得到红牌警告。
两个头像组成的问号,说明强奸疑案多是发生在两个人之间。于是,两个人的言辞都是一面之词。为此,需要我们客观而理性的判断,依法而从容的解决。
女人的若隐若现与作为背景的疑云密布而组合的问号,则标明关于强奸疑案的证据之争,关于“嫖宿幼女”与“强奸”的定罪之争,还将继续,仍将延续。
一碗面条里发现一只虫子,是挑出后继续
吃还是全部倒掉?一个苹果出现局部腐烂,是削除腐烂部分继续吃还是全部扔掉?看起来只是一个生活常识,其实更是一种法律思维。
或许,只有质疑被吸纳了,怀疑被排除了,存疑被否定了,才是法律思维与法治精神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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