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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能仅仅停留在办案阶段

(2012-04-08 16:27:46)
标签:

个案

名案

办案

教案

议案

提案

杂谈

分类: 所思所想

从文案到教案:律师传道授业的成功境界
律师不能仅仅停留在办案阶段

——序《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

 

刘桂明

 

     如果说当本书作者徐宗新律师邀请我为其新作写序时,我还只是礼貌地答应看看书稿再说;那么,当我将徐宗新律师发到我邮箱的书稿阅读完毕之后,我的感觉是惊喜与释然。

    惊喜的是,徐律师竟然能将自己曾经办理过的600多起案件总结得如此全面,竟然能将刑事辩护工作的原则阐述得如此明白,竟然能将刑事辩护的操作指引解析得如此对路。可以说,这是一部将案例进行了充分提炼和特别点睛的书,这更是一部对律师对年轻律师尤其是对年轻刑辩律师很实用、很有用、很好用的书。

    于是,我释然了。因为徐宗新律师是我的华政师弟,所以我对他的要求自然要高一些。于是,我很高兴地为他写下了这篇序文。当然,我也很荣幸地为大家推荐这部值得推广的像一本教案一样可用、能用、该用的书。

    作为法律人,我们大家大致都有这样一个共识:一个没有打过官司的律师,就相当于一个没有上过战场或者说是一个上过战场但没有机会开枪的军人。一位大律师一定是要经过了不断的法庭锤炼才能成就的大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尤其是一名刑辩律师,我们应该永远是跟案例密切相关的。案例就像一个将军的战绩、一个学生的成绩、一个政客的政绩、一个商人的业绩。所以有人说,一个从来没有跟案例打过交道的律师,那还叫律师吗?由此可见,案例对发挥我们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是多么重要。
    但是,更重要的是将自己曾经办理的案例进行总结,然后将自己总结的经验与体会进行提炼,最后又将提炼后的研究成果形成教案,进而求教同行、启迪后生。

    显然,徐宗新律师奉献给我们的这部书,无疑是一部上乘之作。因为本书真正展现了一个律师如何通过案例研究去传道授业的职业追求。

    那么,在现实中我们的律师是如何通过我们的案例研究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呢?在我看来,我们律师在以下四个方面充分发挥了其独特而深远的专业作用。

    第一,通过从个案到名案来达到影响性。社会上每天都会发生不同的个案,都会出现不同个案的当事人。我们律师如何通过个案来推进法治的进程,是所有法律人必然要考虑的现实问题。在这些个案中,既有一般的个案,也有特别的个案,比如像影响深远的许亭案件等等。应该说,这些案子本来都非常普普通通,但是因为这些案子暴露了我们法律的缺陷以及不足,还有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一些缺陷,最终却成了名案。从个案到名案,体现了法律的影响性,成就了法律的针对性。  

    第二,通过从小案到大案来体现典型性。在每一位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如果能将个案办成名案,自然就达到了影响性,也就是推进了法制的进程。但是,作为律师,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案子都办成名案,实际上还有很多普普通通的小案子。小案子要形成大案子,就不在于其影响性的大小,而更重要的是在于其法律价值体现的大小,也就是说要如何体现法律的典型性。从小案子到大案子,我们追求的是如何体现服务法治的社会作用和专业作用。因为一个小案子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一个大案子。所以,服务好一个当事人实际上就是服务好全社会。所以,从小案到大案,体现了法律的典型性,成就了法律的指导性。
  第三,通过从办案到议案来追求代表性。如果说从个案到名案是推进法治,那么从小案到大案就是服务法治。更重要的是,不管是小案还是大案,我们律师每天都在办案。但是,如果仅仅是停留在办案的角度,我们就只能是一个工匠、一名律匠,而不是一位律师。一个高明的律师还应该努力通过办案,表达诉求,收集民意,探求规律,提炼智慧,并最终将办案形成有利于完善公共利益、有利于引领未来发展的议案。不管你是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你都应该追求这种从规律到法律的代表性,从而达到走向法治的目标。一个案子的解决可能是一个人受益,但一个议案的出台则可能是全社会受益。于是,从办案到议案,体现了法律的代表性,成就了法律的推广型。
  第四,通过从文案到教案来突出普及性。我们律师办了小案,也办了大案;办了个案,也办了名案;不仅如此,还通过办案形成了议案。但是还不够,通过办案到此为止是不够的,律师的工作到此为止也是不够的。我们律师还要发挥法律的普及作用,也就是如何实现普及法治的功能,如何体现法律的普及性。我们律师如何把办案当中的体会,如何把法律中的精神,到课堂去讲,到政府去讲,到社会去讲,去普及,去传道,去授业,去解惑,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的威力,了解法律的魅力。一个人做得好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该能够影响更多的人去做得更好。我认为,能将自己的办案经验、办案技巧、办案智慧写成文字,形成文案,著书立说,教书育人,应该是我们律师追求的一个成功境界。从文案到教案,体现了法律的普及性,成就了法律的操作性。

    由此可见,徐宗新律师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才将此书奉献给了我们尤其是更加年轻的律师同行们。
  在我看来,如果我们律师能够达到这第四个作用,就相当于一个人的成功达到了第三个境界。一般来说,一个人要达到成功大致有三个境界:一是自己通过努力和奋斗取得了成功,二是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帮助别人取得了成功,三是通过自己的能力与作为去影响、号召、带领他人去帮助更多的人取得了成功。

    如果我们律师都能够将自己的办案经验、办案技巧、办案智慧形成教案去影响社会、影响官员、影响更多的人,从而将我们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我想,到那个时候,律师就已经不仅仅是很有智慧的律师,而是更有水平、更有眼光的名师,也就是真正成功的大律师。因为法治社会的目标正是通过我们每一位律师的努力,通过我们每一位律师的传道、授业和解惑而逐步地实现的。

    作为一名曾经荣获过“优秀公诉人”称号并荣立二等功的检察官,作为一名转岗律师界专门从事刑事业务并已先后办理了600余件刑事案件的刑辩律师,作为全国第三家、浙江省首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更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宗新律师深知刑辩律师所肩负的人权保障与法治使命究竟是如何的任重道远,深知刑辩律师防范法律风险究竟是如何的迫不及待,深知刑辩律师善用流程、适用法律、运用智慧究竟是如何的至关重要。

    诚如徐宗新律师本人所言:“我想,青年律师对刑辩还是很有热情的,只不过,我们现在的刑辩市场还没有培育好,吸引不了优秀人才。人才匮乏,能力上不去,又导致刑辩市场的衰微不振。这才是很多青年律师不愿投身刑辩的主要原因。为了让青年律师愿办刑案,还得让他们善办刑案,最终他们才会乐办刑案,这样才能逐渐形成健康有序的刑辩市场,这样才能最终振兴刑辩事业。”可见,尽管许多人都在说刑辩律师如何困难、如何艰难,但是我们每一位律师是否需要反躬自问一番:除了纯粹的职业歧视与传统的职业报复,我们律师自己是否已经做好了?

    通过曾经多次给来自浙江全省的500多名上岗培训实习律师讲授《刑事辩护要旨与风险防范》的反馈,通过代表浙江省律协刑委会起草《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的反响,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反应,徐宗新律师认为,尽管这部修正案最后必然会获得通过,但实践中还会产生一系列新情况,还会有一些新的“律师执业难”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共同去破解。为此,我们需要更加正确而合理地去理解刑事辩护的法律原则,需要更加严格而规范地去执行刑事辩护的操作指引,需要更加专业而智慧地去完善刑事辩护的一案一讼。

    唯有如此发扬美德,锤练专业,我们才有可能让自己做得更好,我们才有可能更早地迎来刑事辩护的春天。

    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正是一部通向刑辩律师春天之路的讲义与教案,一部让刑辩律师从风险走向风光的操作指引。

    是以为序。

 

                                       序文完稿于2012年元旦之夜

 

 

(注:本书已于2012年3月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刑事律师办案必备工具书

百起案例详释技巧纵览刑事辩护要旨

百条指引提示刑事辩护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

执业风险防范

徐宗新 

 

 

 

 

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1996年起任国家公诉人,获优秀公诉人称号并荣立二等功。2002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专门从事刑事业务。200910月,发起设立全国第三家、浙江省首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从业十余年来,先后办理了六百余件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服务项目,其中不乏成功案例。积极开展法学理论和诉讼实务的研究,发表和获奖的论著颇丰,是一位理论与实务兼长的刑辩专业律师。

  社会职务和获得的荣誉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

浙江省司法厅“十岗百优”十佳优秀律师提名

浙江省政法委特邀督查员

  杭州市七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杭州市优秀青年律师

  杭州市政法委涉法涉诉案件评审专家

  

 

记得是2009年的夏天,我受省律师协会指派,给来自全省的500多名上岗培训实习律师讲授《刑事辩护要旨与风险防范》。从下午一点半开始,一直讲到六点钟。而原定的课程是到下午四点半结束。我不敢说没有一个同学提前走,但我可以肯定的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同学都静静地坐在那里。不是在发微博,而是确实在听我讲。即使是下课了,还有不少同学没有急于离开,而是围着我,继续探讨一些问题。

我谅讶了!没有想到,有那么多实习律师对刑事案件的办理感兴趣。更没有想到的是,这种兴趣还十分的浓厚。因为,刑辩似乎总是让青年律师望而生畏,刑辩似乎总是让青年律师避而远之。原来,青年律师对刑辩还是有如此高热情!有个同学问我:“ 徐老师,关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您是否出版过专著?”

这位同学提醒了我,让我产生了把这个课题写成书的想法。我想,青年律师对刑辩还是很有热情的,只不过,我们现在的刑辩市场还没有培育好,吸引不了优秀人才。人才匮乏,能力上不去,又导致刑辩市场的衰微不振。这才是很多青年律师不愿投身刑辩的主要原因。为了让青年律师愿办刑案,还得让他们善办刑案,最终他们才会乐办刑案,这样才能逐渐形成健康有序的刑辩市场,这样才能最终振兴刑辩事业。

也正是在这段时间里,省律师协会领导为了应对和解决刑事案件办理高风险的问题,要求我们刑委会起草我省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我受命为主起草。经过紧张工作,《浙江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在2009年下半年在《浙江刑辩网》公布。2010年上半年,该指引草案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但是,仍有不少律师对指引的内容有这样或那样的疑惑。指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实践中又有哪些问题需要特别予以注意,仍是我们面临的问题。鉴于此,我经过近两年的时间,以我的讲义为基础,对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参考曾经办理过的600多起案件,结合当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热点、难点,写出了二十余万字的初稿。请阮方民教授、李永红博士审阅,并请我所同事不断审查勘误,经过七遍修改,最终形成这样一本书。

我希望,在律师对刑事案件还感生疏时,可以凭着这本书,顺利办完一个刑事案件。我希望,在律师办案遇到疑问的时候,可以在这本书里找到答案。我希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更加规范,更加统一,更加专业。

其实,我最想说的话,都在这本书里面了。恳请各位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共同研磨,互相促进,提升刑事办案水平,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徐宗新

                                  0一一年秋于西子湖畔金沙曲苑

 

 

  

 

 

本书体例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刑事辩护工作的原则,也是本书的第一章。

第二部分是刑事辩护的操作指引解析,这是本书的最精华部分。在本书的第二章至第七章重点阐述了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侦查阶段的帮助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及担任被害方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各个阶段的办理委托手续、接待当事人、到司法机关阅卷、展开调查、开庭、研究案卷材料、提出辩护、代理意见等具体流程,并有大量的案例剖析和论证分析。

第三部分为笔者起草的《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全文,即本书的附录。这个操作指引按照律师接办案件的具体流程逐条规定,实用性很强。其中实践中需要研究及探讨的,在本书第二部分着重进行了阐述。对律师“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等环节,因实践中操作难度不大,条文也十分清晰,按照操作指引条文参照办理即可,所以在第二部分不再赘述,直接参照第三部分即可。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附录:《浙江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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