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2011,中国律师缘何频频组团辩护?
(2011-12-18 00:33:47)
标签:
转载 |
分类: 所见所闻 |
2011,中国律师缘何频频组团辩护?
文/谭敏涛
2011年,从李庄案第二季肇始,当重庆撤诉,李庄顺利出狱后,北海案发生,两案集结了中国律师组团辩护,集合了中国律师空前团结的圣像,堪称中国律师史上的一朵奇葩。2011年,各地暴力事件亦不断发生,近期的校车安全,前期的暴力拆迁,每月都会发生的交通肇事,还有不时频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这些恶性事件的不断爆发,无不需要法律的先行和律师的帮助。但在我们国家,任何法律问题最终都可以转化为政治问题,任何律师应当介入的事件最终都可能让权力介入。我们不知动车事故之后那些受害者家属是否已拿到足额赔偿,我们不知那些校车事故的儿童家属是否已拿到应有的赔偿,我们不知一个普通百姓是否可以和公权的滥用做殊死的搏斗?
但我们知道,在2011这个年份,中国社会出现了律师组团辩护的模式。从李庄案第二季开始,到北海案继续发酵,再到近期常熟的菜刀队案件辩护,还有贵阳打黑的超强律师辩护团,于是乎,律师组团建成规模,而且有从律师为律师辩护到律师为普通民众辩护的发展趋势。而这样一种律师组团辩护的趋势能否持续发展,能否经得起中国法治的考验,能否安全度过敏感期,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和熟虑,于此,我拟就三个问题试图回答律师缘何组团辩护的疑惑和不解,亦作为2011年度中国律师观察的开篇之作。
1、律师频频组团,您认为为什么?
答:律师组团辩护始从于李庄案,经由北海案发酵而起,凸显了律师群体抱团能力的急剧增大,并且受到媒体持续的空前关注,可以说,这在中国律师史上史无前例,是中国律师逐步登上公共舞台的一个表征。我们看到,律师组团多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发生,而且是从侵犯律师权益事件肇始,逐渐波及其他案件。因为全国各地侵犯律师事件不时发生,所有才有了李庄案辩护团和北海案律师团的尝试,而这种律师组团辩护的尝试被证明社会效果甚佳,法律效果凸显,且有增强律师整体辩护“作战能力”的额外收获,所以,律师组团在被证明方式可行效果可嘉后,其他案件的律师组团也就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便是律师组团更有利于提高律师辩护的整体效果,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能获得社会的广泛和持续关注。
我们还发现,在李庄案和北海案,以及近期的贵阳打黑案件中,律师团成员都认为所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北海案中的“裴金德认罪”除外),律师都是做无罪辩护,而在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应会有利益冲突,所以,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人律师不宜组团辩护。但在各被告人都被律师坚信无罪的情况下,律师组团辩护当属可以也可行。
2、律师组团从法律上有无限制?您是否担心引起有关方面的特别注意?
答: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律师组团辩护,法律有的只是每位被告人最多可以聘请两位律师辩护,所以,一位被告人是不可以组建律师团为其出庭辩护的,但可以组建律师(专家、学者等)顾问团。而中国当下的律师组团辩护是以所有被告人都被律师坚信无罪的情况下组成的团队,这种组团的前提是,各位被告人律师都坚信被告人无罪,那么,各被告人之间当然不会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但是,我们还是担心,律师组团辩护会引起有关方面的特别注意,很可能会采取限制律师组团辩护的措施,由此,组团辩护虽不违法,但不排除会被有关方面打压下去的可能?为什么打压呢?很可能是因为律师组团辩护更会引起社会的大力和广泛关注,更会揪出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违法之处,更会暴露办案机关的各类违法之举,这样,有关部门势必会有所担心,所以也就想着限制律师组团辩护。
3、律师组团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是否会是常态?
答:律师组团应该会成为一种常态,而且有持续发酵之可能。但另一方面,不排除有关部门限制各地律师组团辩护,因为有关方面担心律师组团辩护会充分暴露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之处,而我们的办案机关在程序正义上多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所以,就会以限制律师组团的方式来为自己的程序不公而买单。但是,律师组团这种方式在我看来应当大力发展和推广,因为律师组团有利于和公权的集体滥用做抗争,有利于律师采取集合的方式和公权的集体滥用做斗争,这样,才有力度限制公权的集体滥用,才能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如果对律师组团采取限制举措,那么以后的公权集体滥用事件更可能会猖獗无度,而采取律师组团辩护方式有利于逐步减少和慢慢根除公权的集体滥用。特别是在一些具有诸多被告人的案件中,各位被告人律师都坚信被告人无罪,那么这种律师组团辩护更会发挥集合辩护的功效和价值,所以,不仅不应限制律师组团辩护,还应大力发展和支持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