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语:
1989年11月21日,在1924年国际联盟制定的《儿童权利宣言》和1959年联合国制定的《儿童权利宣言》的基础上,联合国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由此成为其第105个签约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开始对中国生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无差别歧视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生存与发展原则、参与原则。其中最关键、最基础、最重要的就是最大利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多次被重申,可见该原则在儿童权利保护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公约》中第3条、第9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等条文中。
第3条第1款最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原则,该条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上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但是,一个条款规定起来可能相对容易,但如何理解其深意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不仅不同的文化会赋予“最大利益”以不同的解释,不同的经济条件也会影响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一个明显的迹象是,通常发达国家能够给予儿童比较充分的最大利益的政策保证,而不发达国家儿童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要屈从于社会、家庭的利益或者父母的利益。
一般来讲,各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第一、“最大利益原则”应该是建立在儿童个体权利基础之上的,对儿童的保护是将其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保护,而不是作为家庭成员来保护的。
第二、“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在与儿童有关的任何一项权利,任何一项行动中都要被考虑,从而为儿童权利保护撑起了一面全面的“保护伞”。
第三、“最大利益原则”要求承认儿童的自治权,儿童的需要不能由成人代为决定,即真正把儿童作为独立的人来看待。
第四、《公约》赋予政策制定者本着儿童最大利益的考虑作出决策的权利,并以此决定取代儿童自己或其父母的决定。如果家庭没有看护好儿童的利益,政府将担当起“养父母”的角色。
第五、“最大利益原则”实质上是对成人权利的限制。因此,成人在就儿童事务作决策时,须牢记他们代表的是儿童的利益,并根据他们的能力和心智的成熟程度让他们参与到决策中来。
2009年12月29日,我应邀参加了陕西团省委、陕西省法学会、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以“青年法律工作者的历史新使命”为主题的“陕西省青年法治论坛”。在演讲中,我就结合“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与预防青少年犯罪发表了个人看法。
在我看来,所谓“最大”就是要以儿童的健康、幸福和尊严为上,要以儿童的生存与发展为主,要以儿童的有效参与为先,要以儿童的优先保护、特殊保护乃至无差别歧视为本,这是所有决策者、执法者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
按照《公约》所确认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比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等。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于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必然面临一个如何将儿童的权利保护实现从应然到实然,也就是如何将应有的权利立法规定为法定的权利,然后转化为实有的权利的过程。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我认为不仅适用于一般未成年人,也适用于特殊未成年人即触法未成年人与犯罪未成年人;不仅应该体现在实体法中,更应当体现在程序法上;不仅要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领域,更需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为此,我的演讲就从应该建立一种新的儿童观开始切入,建议建构一种新的保护观,最后上升到一种新的预防观。那就是:从权利到福利的少年司法原则,从惩罚到监护的少年司法模式,从独立到非中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究竟是一项原则还是一个规则。因为原则只是“可以”,而规则则是“应当”。
我没有答案,那么,答案在哪里呢?
附:陕西团省委新闻稿

第三届陕西省青年法治论坛在西安召开
2009年12月29日,由共青团陕西省委、省法学会、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青年法律工作者的历史新使命”第三届陕西省青年法治论坛在西安召开。
团省委书记卫华主持了论坛开幕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预防领导小组组长罗振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法学会副会长宋龙凌,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法学会副会长陈里,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雷宝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惠世武,省妇联副主席冯屹,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杨宗科,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党委书记柳润河,省律协未保委主任韩永安,团省委副书记段小龙出席了法制论坛并作了重要讲话。
此次活动设计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法治在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所搭建的一个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是展示陕西省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研究成果的一个载体;是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有效的服务的一个窗口。作为青年法律人,希望大家能围绕陕西省民主法制建设中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坦诚的探讨交流和思想碰撞,这既是一次学术上的交流,更是一种责任上的担当。
论坛上,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贾宇,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刘桂明,陕西省青少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永安,西北大学法学院博士赵海怡,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陕西团省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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