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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预防青少年犯罪之六
今年“六一”时,我应邀作客中青网,畅谈新“未保法”。为了方便记忆与表述,当时我将“未保法”的内容概括成了十句话。那天做节目时,尽管速录员没有记全,但现场效果还是不错的。
这十句话的全文是:“身心健康,健康成长,成长活动,活动场所,场所优惠,优惠优先,优先特殊,特殊保护,保护权利,权利职责。”
新的“未保法”尽管只有72条,但要记全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于是,我就想出了这样的怪招。有人说是文字游戏,其实这是一种记忆方法。当然,这种记忆方法,我们的老祖宗早就用过了。《礼记·大学》曰:“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就是著名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在这里,古人把修身摆在了第一位。如果修身都做不好,那就不可能齐家,也不可能治国,更无法去平天下。
新的“未保法”将什么摆在了第一位呢?
在新“未保法”中,开门见山、首当其中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十句话中的前两句话。后面八句话实际上就是强调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谁来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
在我看来,不管是八句话,还是十句话,乃至说千道万,最后都汇成了一句话。那就是面对未成年人,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乃至我们的家庭,脑子想的与实际做的,应当就是两个字“优先”。
这个“优先”,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最早是由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该《宣言》指出:儿童(注:特指18岁以下)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面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这一原则后来在若干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中多次得到重申,如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6年《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宣言》、1987年《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直至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成为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里程碑。目前,在儿童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领域,“最大利益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并已被作为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依据。
同样,这个“最大利益原则”也在我国新“未保法”中已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新“未保法”的第三条、第五条,首先就强调了“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其立法本义是: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优先保护”也好,“最大利益”也罢,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一般未成年人,也适用于特殊未成年人即触法未成年人与犯罪未成年人;不仅应该体现在实体法中,更应当体现在程序法上;不仅要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领域,更需针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所以,在公安侦查阶段适用羁押等强制措施时的缓押、分押、少押乃至不押是“优先保护”;在检察起诉阶段的缓诉、不诉、转向、别处也是“优先保护”;在法院审理阶段实行的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和刑罚个别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及“司法分流”、“圆桌审判”、“前科消灭”等措施,同样也是“优先保护”。当然,其中律师辩护权的“指定”与“法定”,更是“优先保护”的标志。
我们当然都知道,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同样应当知道,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就是对我们自己、对我们社会、对我们未来的“优先保护”;我们更加应该知道,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就是对青少年走向犯罪之路的最好“预防”,就是对触法青少年的最好教育、挽救和感化。
“优先”,既是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出发点,也是我们保护未成年权利的切入点,更是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落脚点。
因为“优先”,才有落到实处的保护,才有事半功倍的预防,才有实实在在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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