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桂明
昨天晚上,被社科院法学所周汉华教授拉去中央电视台第4频道“今日关注”栏目救了一场火---出席一个现场直播,座谈新修订通过的《律师法》。
之所以说是救火,是因为原定的座谈嘉宾并非本人,而是周汉华教授与全国律师协会一位领导(也是本人推荐的)。不料,临近下班时分,那位领导因故无法出席了。于是,汉华教授希望我去救救场。此前,我已经跟汉华教授说,我已经离开了律师界,不便再谈此类话题了。但他坚持说我去最合适,后来,编导马敬也给我来电话邀请。既然如此紧急,如此看重,我就不好再推辞了。所以,我立即从吃了一半的饭桌上,赶到了中央电视台的东门。
不过,好在这一段时间,我也一直在关注《律师法》的修订。昨天早上一上班,就立即将新的《律师法》条文浏览了一遍,并对新修订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否则,赶鸭子上架,不出笑话才怪呢!
进入中央台,我们俩与编导小马、主持人鲁健进行了简短的碰头,并作了简单的分工。对我来说,当然无需进行再多的准备。只是在行头上需要打扮一下,鲁健立即给我找了一件西服和一条领带,并安排化妆师为我略施淡妆。
九点半,我们仨进入了演播厅。10月29日的“今日关注”正式开始。
话题从刚刚表决通过的四部法律切入,在主持人的提问与汉华教授的开题之后,我们立即进入了本次节目的重点话题---新修订的《律师》。鲁健问我,这部法律十年修订了两次,频率是快了还是慢了?
我认为,这部法律的修订频率应该是慢了。因为有些条款一出台就有问题,比如调查取证权。原来的法律说,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没有法律效力的请求,谁会同意呢?所以,当年我在我主编的《中国律师》杂志上就发了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律师调查权:一个美中不足的话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新修订的《律师法》在概念上有新突,在理念上有新进步。概念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一是职业定位,将原有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修改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是职能地位,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说明中国律师已经逐渐成为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三是权利到位,为了解决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难题,新修订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说,第一个方面是律师的本职,第二个方面就是律师的天职,那么,第三个方面就是实现的手段。
所谓理念上的进步,主要是指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增加的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职业保密权、律师组织形式的个人所。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允许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将有助于规范律师管理、律师打造个人品牌、避免利益冲突。比如律师在会见时,警察只能是看得见,但听不见,这都是方方面面呼吁了很多年才有的进步。
当鲁健问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执业困难时,我立即表示了不同意见。我说,岂止是困难,对某些执法人员来说,简直就是刁难。特别是在会见中,有些执法人员在律师的会见时间、会见地点、会见内容上设置了多种多样的刁难手段。另外,在调查取证中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刁难情况。为此,有许多律师动辄就被以“伪证罪”受到处罚。所以,有人说,要搞法律工作,就不要做律师。要做律师,就不要做刑事辩护律师。要做刑事辩护律师,就不要去取证。要去取证,那就准备去看守所报到吧。
我曾经说过一句在律师界流传很广的话,那就是对律师职业的文学描述。我说,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个“难”说的主要就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难”。所以,有的律师不想做刑事辩护了,有的律师不愿做刑事辩护了,有的律师不敢做刑事辩护了。
谈到新修订的《律师法》中为律师执业行为划出的九条“红线”,我以法律就是权利与义务的总和为据作了分析。在我看来,这九条“红线”实际上就是告诉我们如何处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国家的关系。尤其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2004年的教育整顿主要就是针对这个问题。因为在现实中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在法律中要特别规定。这不是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没有关系了。就是因为有关系,才需要特别强调建构一种阳光的、科学的规范的法律共同体关系。只要规范管理、依法管理。这些“红线”或者“禁区”就对你没有作用。
当然,我除了谈到“有突破”、“有进步”,还稍微谈了“有遗憾”。所谓“有遗憾”,就是指有一些改革成果没有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比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探索试点。类似的改革成果之所以没有被吸收,也许是因为有关方面另有考虑。
最后,作为一个局外人,我为这部新修订的《律师法》打了90分。因为这部法律的操作性还有待加强,更重要的是,有一些条款与十年前的《律师法》一样,一出台就面临着修改。
对于这个90分,也许有些朋友还有意见。有的认为打高了,有的认为打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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