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历经多次讨论、多家协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发布了。可以说,来之不易。但更加不易的是,这个《决定》颁布之后的实施。颁布只能意味着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而实施的过程才是艰难而艰辛的。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决定》颁布之前的司法鉴定现状,那就是:怎一个“乱”字了得!“乱”在启动鉴定乱、采信鉴定乱、管理鉴定乱、鉴定次数乱,鉴定部门乱、鉴定收费乱……
有鉴于此,才需要对司法鉴定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统一管理。所以,有人说,统一是这个《决定》的灵魂;也有人说,统一是这个《决定》的原则;还有人说,统一是一个过程;而笔者则认为,统一是一种妥协。
为什么会“乱”到各自为政乃至各自为战?结论就在于司法鉴定包含了许多说不清也道不明的问题:首先,它是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涵盖了启动权、鉴定权、采信权、管理权等内涵;其次,它是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客体,有管理的内容,也有利益的因素;最后,它是一种利益。权力和市场的背后,必然是利益相伴乃至利益相争。作为权力,需要科学的配置;作为市场,需要有序的管理;作为利益,需要合理的分配。这一切的一切,需要科学的管理、规范的管理、统一的管理。而要达到这一切,就需要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从长远着眼,作出妥协、作出让步。
从这个《决定》中,我们看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都不同程度地作出了一些让步。但实施之前的过渡期和正式实施之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多难题要解,毕竟要让渡部分权力、放弃一些利益,是需要勇气和理性乃至眼光的。最需要的是,我们要看到,从各自为政到统一规范,是一个过程,而且还是一个不短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潮流,一个必须面对和追赶的潮流。比如在如何理解“面向社会”的问题上,在如何处理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中,在如何考虑将来的司法鉴定机构乃鉴定人的准入和处罚上,在如何确立司法鉴定人的独立地位和中立角色中,在如何设置收费的标准乃至鉴定的标准上等等问题,都有一个如何妥协、如何规范的问题。我想,只要少一些情绪化、多一些科学化,就会将妥协处理得更加妥协。
因为,妥协是一种科学,是一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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