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岂能是摆设
(2009-06-29 20: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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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议:董事会全体一致表决机制不容侵犯
据上市公司中关村(000931)董事会6月27日公告,就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9亿元及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6.903%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董事刘力文表示,“因本项议案中涉及的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利息约定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所以本董事反对此项议案。”
令人诧异的是,尽管上述议案未能获得出席董事全体一致表决通过,但董事会依然强行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公司治理而言,中关村董事会上述作为,可谓触天下之大不为。
遵循本意,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核心区别在于,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的决策机构,而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受托人。虽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均为一股一票,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股东大会可以在议案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多数原则表决通过,而董事会必须在全体一致的前提下表决通过。
请注意,董事会并非机构,而是受托人。在法律上,不论受托人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其决议只有在全体一致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类似的情况有,作为法庭的受托人,由12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必须做出全体一致的裁决,否则法庭不能做出宣判。
由于国内公司法长期忽视受托人制度的严谨性,误将董事会成员必须由奇数构成视为规范(其实,在全球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为偶数者不乏其数),并以此类推视董事会表决机制与股东大会相同,皆为多数原则。应当说,这是导致此次中关村董事会乱象的制度性原因。
但是,必须注意到,如果董事会议事及表决机制违反“全体一致”原则,无疑等同于董事会不能履行受托人责任,将重大事项绕过董事会直接交给股东大会审议。这样的董事会显然形同虚设。
进一步说,由于股东大会决议是按照多数原则表决通过的,因此存在违背少数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失去了董事会这个必要程序,违背少数股东利益的决策将在公司畅通无阻。这当然为强调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现行法律所不容。
说到底,董事会的设置及其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公司重大决策违背全体股东利益而向控制性股东利益倾斜。于是,容忍董事会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就等于为大股东无视且侵犯小股东利益敞开绿灯。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国内未明确董事会必须执行“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但是,类似中关村董事会将全体董事未达成一致的议案直接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案例,此前尚无一例出现。
且不说中关村的最终控制人黄光裕是何等人物,也不考虑鹏泰投资仅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与出借3.9亿元款项是否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或存在其它的蹊跷,但董事会将为达成一致的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件事,绝对是一件值得大众关注和非议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