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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篡改侵权陈绍华时代中国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
谁动了我的作品?!
赫然发现,发现网上有一幅和我的一件作品有99%相似的图(见图)
(新浪网2007年12月21日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71221/03201877477.shtml
看看文字,提到了我的名字,确实是在介绍我的作品,
但我诧异,诧异我的作品左下没有这么大的空间啊!
顶头的文字怎么不见了?我从来没有向任何人投递过这样一件作品。
我猜测(暂且),这很可能是该媒体的编辑所为,大概是因为他(她)觉得前
面没有空间,不好走路吧?大概是他(她)认为顶上的字是多余吧?
如若是这样,对不起!那都是你(编辑)自己的想法,与我的作品无关!
所以,我就要问一问你:
你怎么能够擅自改动作者的原作呢?
是谁给了你这个的权力?我有授权给你修改吗?
也许,也许有人会认为我这样责问是小题大做,不!
我认为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完全可以向你提出抗议,
甚至可以起诉你——你这是违法!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是怎么说的:——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之(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好了,《著作权法》已经说得很明白,违法性质恐怕是无庸置疑,如果打官司的话(此话题另说,在此不赘)其结局恐怕也几成定局吧?
那么,我很想再问问篡改我作品的媒体和当事人:
你们在修改我的作品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是违法行为呢?
或者说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呢?
至少,你们应该想到,这样做,有一个对原作者尊重不尊重的问题吧?
至少,你们应该想到,这样改,有一个著作权人会不会同意的问题吧?
还有,最起码,你们改了以后也应该给著作权人打个招呼吧?
遗憾的是,连这个最起码都没有!
当然,对这件事,我未必要“小”题大作,也未必要真的要打官司和索赔,
但最起码该媒体和当事人应该给我一个赔礼道歉吧?
我从事设计30多年了,经历的和看到的这种事情太多了,包括在一些重大项目中,这种在没有和作者任何知会的情况下任意摆布作品成了家常便饭,甚至被剥夺著作权的事也常有发生。这个现象折射出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一是对法律概念的极度缺失;二是对作者的劳动极不尊重。《著作权法》的制定其意义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法律的保护,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作者的基本权利保障。
而我们什么时候能够真正养成“尊重”这个习惯,恐怕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