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东拉西扯 |
去年,俺刚刚开博,写了篇《广告人,大多可判“强奸罪”》的文,七个月后的今天,有了回音,昨晚,有这么一条帖子,摘来供大家欣赏:
[匿名]
愿受指点
看了陈大师的--广告人,大多可以判“强奸罪”
送你几句话:
人口众多,文化程度不一致,包打天下的手段没有。
有些消费者需要创意,有些消费者看不懂创意。
一句话:适合才是有效的。
以下是俺的回应:
TO 愿受指点:
欢迎“愿受指点”的态度,这样很好!不管你是不是当事人,鄙人乐见这种讨论问题的姿态和诚意。
也谢谢你送我的几句话,虽然不高明,我也不能苟同,但你点出了问题的症结。
“人口众多,文化程度不一致”——
这个问题我可能比你认识更早、理解更深,也是所有广告人都明白的基本常识。
“包打天下的手段没有”——
那是因为你没有找到。
“有些消费者需要创意,有些消费者看不懂创意”——
我自88年开始做广告起就主张广告创意要让广大普通消费者都能看懂。
令消费者看不懂的创意
是因为你的创意太蹩脚。
以上两条都不能构成无法产生优秀创意的借口。
“适合才是有效的”——
要看你适合了什么,是“急功近利”还是“从长计议”?
我曾经说过,国产的老板们大多都缺乏审美判断力,他们未必能预见到“俗”所产生的负面损失(特别是长远的利益,这也就是中国为什么没有国际级大品牌的原因之一)确实也有许多老板大俗而大发,但是有没有可能避俗而发呢?甚至是避俗而更发呢?当然有!这就是我一直在呼吁的促销和文化要兼顾,不能顾此失彼。
“顾此失彼”,是当今创意产业中一大的通病。病者,还有另一大通病,就是强词夺理,推卸责任。这样就不好了,出不了货,赖茅房不好,大家听到只能一笑了之,无须再叫真儿。
好象还有一句成语叫“十全十美”,当然十全十美比较稀有,那只能属于——伟大的创意。
普通人,甚至文盲都能看的懂的“十全十美”的伟大广告作品,其实,比比皆是,无须我费神去找,大家找吧(可以贴到自己的博客里或推荐,请留下网址),给丫的看看!
凭心而论,中华英才网的广告并非叶氏最差的作品,俺之所以要写那篇东东开涮,一是因为丫搅了俺看世界杯的心情;二是实在是看不惯丫的炒作,赚了钱悄悄地掖到裤腰里偷着乐——知足得了!大可不必把这只人人喊打的耗子
不打不成交,俺今天就把这个“冤家”也链接上吧!
若大家还有气力,呵呵!——接着打!